2020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报指南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逾期不予补交。
注:须确认进出口额的新备案企业网络申请按上述时间提交,书面材料收件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统一提交。
第一部分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 |
展位费(A类) |
27000 |
展位费(B类) |
22000 |
|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展位费(A类) |
20000 |
展位费(B类) |
15000 |
|
UFI认证展会 |
24000/18000 |
|
“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 |
24000/18000 |
|
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展会 |
展会费用 |
10000 |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包括:日本、菲律宾、德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标准为2.7或2.2万元;举办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展会,标准为2或1.5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参加UFI认证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参加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
(4)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6)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7)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线下展会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线上展会项目填报“线上展会”,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20年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建材展”。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A类) |
8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类,不含港澳) |
4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港澳) |
2000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它”。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0.8万元、0.4万元或0.2万元。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
(4)参展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元) |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 |
A类27000/展位 B类22000/展位 |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展会 |
A类24000/展位 B类18000/展位 |
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 |
A类30000/展位 B类22500/展位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限展位数,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补助。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 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3)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人数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2个展位及以下)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2个展位以上)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4人 |
说明: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它”,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3.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展品运费补助 |
50% |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它”。
(4)本项补助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元) |
公共区域租金 |
按实补助 |
800000 |
其他公共费用 |
4000/展位 |
|
获得三年以上支持:3000/展位 |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4000元/展位予以补助,获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
(3)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 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名称按照“**公共费用补助”填报,如“公共费用补助”,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100000 |
长期外派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费用补助 |
50% |
说明:
1.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按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2.场所租赁租期不少于6个月,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置或租赁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二)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详见说明) |
最高限额(元) |
|
公共海外仓补助 |
达2500平方米(含)以上:50元/平方米 |
1000000 |
|
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80元/平方米 |
2000000 |
||
自用/运用海外仓补助 |
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200000 |
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 |
|||
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 |
0.5元/单 |
||
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 |
1.0元/单 |
||
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 |
2.0元/单 |
说明: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25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5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2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50000个(含)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封顶200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封顶20万元,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限额。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4.申请按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计算公共海外仓补助以及按客单价计算运用海外仓补助的企业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三、企业宣传推介项目(跨境电商项目)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
/ |
11000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垫付资金贴息 |
基准贷款利率50%,期限不超过90天 |
2000000 |
说明:
1.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Google A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慧聪网、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外贸牛、indiegogo、网上广交会、Amoy Brand)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予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1万元。网上广交会、Amoy Brand项目填报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企业宣传推介项目”;其它项目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企业宣传推介”,项目名称按照“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名称)”填报。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2.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企业宣传推介项目”。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5000 |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5000 |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说明: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名称按照“**管理体系认证”填报,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二)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产品认证 |
50% |
10000 |
说明:
1.产品认证仅限于CE、E-MARK、UL(CUL)、FDA、GS、FCC、CSA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项目名称按照“**产品(**型号)**认证”填报,如“HA60型节能灯UL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三)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外贸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
50% |
10000 |
说明: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且须取得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同时通过ISO和CMMI认证。
3.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4.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5.该类项目填报“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名称按照“购买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名称)”填报。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境外广告 |
50% |
20000 |
境外商标注册 |
50% |
20000 |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
50% |
50000 |
说明:
1.企业所做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一家企业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仅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4.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5.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专利注册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填报“商标注册”。其中,境外广告项目填报“境外报刊杂志广告”,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广告项目名称按照“报刊杂志名称、产品广告”填报,如“《环球资源》杂志产品广告”;商标注册项目名称按照“国别或地区、注册商标”填报,如“美国注册商标”。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6.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关联企业交易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或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导出“拨付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单。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企业二线出口数据核对申请表(附件2,不涉及二线出口不须提供)
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 境外展览会
1.展位材料(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2.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持电子港澳、台湾通行证或持新护照走电子通道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本人持身份证及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只需提供“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及护照*
4.参展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 外籍人员就业证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5.通过客户、中介获得展位,且客户、中介不是专业展览公司或商协会的,还须提供: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参展材料(以下三者选二):
□ 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企业英文名称中的区域、商号、行业属性三要素须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相符)
□ 会刊*
□ 参展证*
(二) 境外展览会(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因
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
1.展位材料(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2.无法参展证明材料:
□展会取消须提供展会主办方关于展会取消的正式文件
□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须提供限制入境官方文件
□其他因客观因素无法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线下展会改线上展会
1.线上参展合同(展位确认函)
2.线上展位产品展示含域名、企业全称的截图、与采购商洽谈对接的截图等
3.证明线上参展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境外区域品牌展(由组展机构统一申报)
1.展位费补助及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按上述境外展览会规定,由组展机构收齐统一提交
2.参展企业名单(含序号、公司全称)
3.展品运费合同*(含展品品名、重量或体积、费率)
(四)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
1.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等)
2.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
3.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4.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5.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注:如派驻人员申报期内未在国内,可待其回国后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出入境记录,连同护照复印件补交
6.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 外籍人员就业证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7.公共宣传材料及境外宣传报道材料
(五)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6个月)
2.派驻境外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出国任务批件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连续在营销网络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少于30天)
注:如派驻人员申报期内未在国内,可待其回国后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出入境记录,连同护照复印件补交
3.派驻境外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 外籍人员就业证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4.国际营销网络境外证明(以下三者选一):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企业入驻的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 境外合作单位注册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5. 境外场所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派驻人员、商品、公司标牌等,电子版备查)
(六)海外仓
1.公共海外仓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当地注册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4)海外仓产权证明或有权处置海外仓的证明材料
(5)海外仓的视频、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出所服务的本市企业产品,电子版备查)或宣传册(至少提供一项)
(6)服务本市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货包裹量,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
2.自用、运用海外仓
(1)海外仓产权证明或有权处置海外仓的证明材料(通过申请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购置或租赁海外仓的还须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海外仓的视频、照片或网页截图彩色打印件(显示申请企业产品,电子版备查)或宣传册(至少提供一项)
(3)以下情况二选一:
①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单据齐全的:提供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6个月)
② 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提供:
□ 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确认材料(如货件创建记录、账单报告等)
□ 年度客单信息表(含跨境电商平台名称、年销售金额、销售单量、平均单价,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七)跨境电商出口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垫付资金贴息
(1)合同* :与跨境电商企业合同、与工厂合同
(2)合同对应报关单及清单(列明日期、单号、品名、金额,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2.品牌交易补助
(1)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确认材料(如货件创建记录、账单报告等)
(2)境外商标(品牌)注册证书(名称要求?)
(3)品牌交易补助申报单(含跨境电商平台名称、品名、销售单量、申请补助金额,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八)管理体系认证
1.合同*
2.认证证书*
(九)产品认证
1.合同(报价单)*
2.认证证书*
3.授权性文件或合作材料(通过中介认证的)
4.通过国内认证机构认证及发证的,还须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十)外贸电子商务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1)合同*
(2)信息系统软件截图打印件
(3)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资质复印件(ISO及CMMI证书)
2.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1)合同*
(2)推广商品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网址、公司信息及产品)
(3)网上广交会申报细则另行制定
(十一)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1)合同*
(2)广告刊物* (首期、中间、末期各一份)
2.商标注册
(1)合同*(中介方非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国家商标局报价或外方报价)
(2)注册商标证书*
3.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1)合同*
(2)所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
(3)授权使用文件*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授权书或协议(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4.主办方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5.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举办厦门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的声明
6.自办(主办)境外展会不须提交第3-5项材料,但须提交境外展会场地租赁协议,如有境内外合作单位须提交双方协议并说明合作单位资质情况。
7.本市拟参展企业名单
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已签订展位确认函或协议的须附上,申办品牌厦门展须注明自有品牌企业并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