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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海洋强市,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本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现代化的海洋产业新体系

 (一)支持海洋龙头企业建设。鼓励海洋新兴产业组建集团,按政策规定予以扶持。鼓励海洋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做大做强海洋产业联盟。对企业开展并购项目(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本市海洋产业龙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大力发展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将智慧海洋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十四五”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海洋通信卫星、水下机器人、无人机等海洋信息与数字相关前沿产业,大力支持建设基于海洋物联网的海洋综合性大数据平台,加快建设智慧海洋国家级示范基地。对符合本市科技和产业扶持补助条件的,按相应最高档次予以补助。

 (三)大力发展现代特色渔业。大力发展品牌优势苗种业,做强水族观赏鱼产业,着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积极扶持远洋渔业。建设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发展现代水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健全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四)打造渔村休闲旅游产业。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海域退养上岸渔民转产就业等各项扶持政策,对海域退养渔民开展技能型、实用性培训,促进渔村转型发展、渔民转产增收;挖掘保护渔村文化资源,留住渔村“乡愁”,加强渔村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海上公交”项目,拓展海上游、串岛游和渔村游,从用海用地、码头与航道规划、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大力推动沿海镇(街)、村(居)发展海洋文旅产业、建设特色渔村。对经省级评定纳入国家特色小镇清单名录的,市特色小镇专项资金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五)壮大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深度挖掘闽台海洋历史文化、海丝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扶持一批海洋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设施,将厦门建设成为传承闽南特色的海洋文化中心。积极弘扬华侨文化、嘉庚精神、海堤精神,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将其打造为新的厦门海洋文化名片。支持开展海洋文化研学活动,不断扩大厦门海洋文化影响力;推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海洋实验室、科技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鼓励发展海洋工业旅游;将下潭尾红树林公园打造成海洋生态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水上体育运动,积极引进和举办帆船、摩托艇等品牌赛事。通过海洋文化、体育赛事、科普教育宣传,不断增强全民海洋意识。

 二、拓展海洋产业发展新空间

 (六)推动渔港经济圈融合发展。推动高崎渔港提升改造和“渔市游”等项目建设,建设集吃、住、游、购为一体的现代化渔业休闲产业,促进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启动欧厝国家级中心渔港规划和建设,制定三年升级改造提升计划。开展渔港疏浚与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对台渔业基地及国际海洋科考基地功能。大力推动两岸水产品交易中心和高端水产品交易中心建设,争取金枪鱼、澳洲龙虾、帝王蟹等高端渔货的全国市场主导地位,打造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高端水产品交易中心。

 (七)发展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园区。依托生物医药港、火炬高科技等产业园区,合力培育壮大海洋高新产业;以欧厝渔港作为海洋高新产业的起步区,依托澳头特色小镇及欧厝以东片区,打造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园区。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产学研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海洋企业总部落户,形成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发展。

 (八)推动大厦门湾海洋经济合作。推动厦漳泉金合作,共同制定大厦门湾海洋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拓展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加强与漳州、泉州、金门在海洋生物科技、海洋工程装备、智慧海洋、现代渔业、海洋石化、海洋旅游、航运物流、海洋科技服务等领域的合作,形成海洋产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厦门湾区。

 三、打造创新型的海洋科技新高地

 (九)加大海洋新兴产业科技投入。培育一批在海洋生物科技、海洋高端装备、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海洋大健康、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海洋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服务业、现代渔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海洋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品牌打造、专利申请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资助奖励政策;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十)支持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海洋类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给予每家100万元支持;依托民营企业及“三高企业”建设的,给予每家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海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推动国内外一流大学、著名研发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大院大所来厦设立海洋科技研发分支机构或新型研究院,支持海洋科技福建省创新实验室、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布局建设若干重大海洋科技基础设施,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源头支撑能力。

 (十一)支持海洋创业载体建设。支持涉海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服务保障

 (十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整合各部门现有涉海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加大对我市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实施经营贡献奖补。对进入市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成长型海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十四)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进入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大力发展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入海洋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通过信托业务募集民间资金,为中小型海洋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

 (十五)鼓励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建立海洋融资项目信息库,通过市重点项目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模式,优先满足海洋新兴产业的资金需求;探索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游艇按揭产品,建立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的融资担保体系。

 (十六)扩大产业基金规模。积极对接上级海洋产业发展基金政策扶持方向,扩大海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创投(风投)企业投资在厦门涉海企业和产业项目。推动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与股投、担保合作,发展海洋投贷联盟。

 (十七)鼓励海洋人才引进。充分发挥各级海洋专家的作用,不断完善市海洋专家组的工作机制。支持引进海洋经济领域科技领军人物、创业人才,鼓励海洋企业建立或与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相关资助奖励政策。

 (十八)支持海洋人才培养。推动海洋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和院校建设海洋产业类人才培养载体,支持海洋人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海洋行业申办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涉及奖补政策的兑现渠道按原渠道执行,涉及已有政策的执行期限仍按原有文件的有效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