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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的管理,增强我市主要副食品(肉、菜)的供应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生产淡季、重大节日、灾害、突发事件等供应紧张期间,专项用于加强批发市场管理建设,鼓励和支持规模供应企业增加对本市主要副食品的调拨、提高供应量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供应企业是指满足供应量规模要求的本市批发市场运销户、生猪(肉品)批发行,具体如下:
(一)蔬菜年交易量100万吨及以上的批发市场(简称一级批发市场)中,年日均蔬菜供应量达80吨的运销户;
(二)蔬菜年交易量30-100万吨的批发市场(含30万吨,简称二级批发市场)中,蔬菜半年日均供应量达5吨,或水叶菜(含芽苗菜)半年日均供应量达3吨的运销户;
(三)星级屠宰场(视同二级批发市场)中,半年日均供应生猪达100头的生猪批发行。
(四)由我市企业出资,在我市对口扶贫地区或上级指定进行产销对接地区成立的蔬菜、生猪(肉品)、牛羊(肉品)运销企业(含自产自销),不受供应量规模条件限制,可视为满足供应量规模要求。
其中,半年日均供应量(蔬菜、生猪)指的是,申请补贴(奖励)当日的前一年内,任意连续180日期间的日均供应量。
第四条 其他名称解释
(一)供应紧张期
供应紧张期是指全年主要副食品供应“淡、节、灾、突”期间。其中“淡”为蔬菜生产淡季(每年6-10月份);“节”为春节正月初一前后各15天,“九.八”、中秋、国庆节日(8月25日至10月8日)及市政府要求保障的重大活动期间;“灾”为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突”为已危及或将危及我市主要副食品供应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灾、突”的起止时间,与《厦门市蔬菜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等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期间一致。
(二)供应量
1.“供应量”是指某一段时期内,规模供应企业经营的各批次主要副食品(肉、菜)通过批发市场首次进场的数量总和。
2.“年日均供应量”是指规模供应企业全年“供应量”的每日平均数量。
3.“紧张期供应量”是指供应紧张期内,规模供应企业经营的各批次主要副食品(肉、菜)通过批发市场首次进场的数量总和。
4.“扶贫产销对接供应量”是指我市对口扶贫地区或上级指定进行产销对接地区生产的各批次主要副食品(肉、菜)全年通过批发市场首次进场的数量总和。
第五条 补贴(奖励)的重点及标准
(一)补贴(奖励)重点
1.供应量补贴(奖励)。
(1)“年日均供应量”奖励。一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全年认定供应量的每日平均数量达到80吨及以上时,享受“年日均供应量”奖励。
(2)“紧张期供应量”补贴。二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按供应紧张期间所认定的供应量,享受“紧张期供应量”补贴。
(3)“扶贫产销对接供应量”补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按所认定的“扶贫产销对接供应量”,享受“扶贫产销对接供应量”补贴。
a.由我市企业出资控股,在我市对口扶贫地区或上级指定进行产销对接地区成立的企业;
b.与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半年及以上产销对接关系;或在当地雇佣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报送的供应量应真实、量化、可审核,作为核算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2.供应量管理补贴。
批发市场运营企业通过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核实、汇总、公示和报送规模供应企业供应量,享受管理补贴。
(二)补贴(奖励)标准
1.“年日均供应量”奖励标准。共三档:一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日均蔬菜供应量达80吨至100吨的(含80吨),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日均蔬菜供应量达100吨至150吨的(含100吨),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日均蔬菜供应量达150吨及以上的(含150吨),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规模供应企业按年度申报并提供上年度供应情况,每年仅可选择一个档次申报奖励。
2.“紧张期供应量”补贴标准。二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淡、节”期间补贴措施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供应紧张期”自行启动和终止,“淡、节”补贴标准为水叶菜每吨100元(水叶菜是指菜胆、油菜、生菜、空心菜、菠菜、芥菜、地瓜叶、油麦菜、大青、油菜花、苋菜、茼蒿、芥蓝、豆芽共14种),其余蔬菜每吨60元;“节”和重大活动期间,生猪每头20元。“灾、突”应急期间补贴措施按照《厦门市蔬菜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启动和终止,达到应急响应触发条件的,视响应级别(三级、二级、一级)情况,分别按“淡、节”期间补助标准的1倍、2倍、4倍核定补贴;“灾、突”应急期间调运的生猪及猪肉产品(肉品按照80公斤/头折算)按照相应的响应级别标准执行。
“淡、节、灾、突”叠加期间,补贴标准就高,不叠加计算。
3.“扶贫产销对接供应量”补贴标准。鼓励和支持我市对口扶贫地区及上级指定产销对接地区的农产品(含蔬菜、猪牛羊等畜产品)调运,供应量补贴申报按照本办法执行。补贴标准为“淡季补贴标准”的1.5倍,即水叶菜150元/吨,其他蔬菜90元/吨,畜产品30元/头(猪肉产品按照80公斤/头折算,牛肉、羊肉产品按照50公斤/头折算);申请企业、时间期间不受供应量规模、供应紧张期限制,申请时补贴起点应不低于1万元。
4.供应量管理补贴标准。批发市场(含屠宰场)供应量管理补贴——应排除批发市场(屠宰场)自营业务的供应量,按其所有推荐管理的规模供应企业的供应量补贴(奖励)的10%核定,单家批发市场(含屠宰场)年补贴总额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供应量、资金的申报
规模供应企业、批发市场、扶贫有关企业、城市副食品供应基地有关供应量、资金的申报材料按《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申报流程》(附件1)的规定整理,及时报市商务局审核。
第七条 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市商务局收到批发市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模供应企业和批发市场所申报供应量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认定供应量。
(三)批发市场对拟补贴(奖励)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受理供应量、资金的申报,组织审核供应量和认定补贴(奖励)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使用办法;负责对市商务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九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各相关规模供应企业、批发市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出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供应紧张时期不服从政府部门调控安排的、或批发市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当停止拨款。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资助、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的,由资助部门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的财政资助、补贴、补助、奖励等各类扶持待遇。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当遭遇应急、突发事件,其他生活必需品应急调运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商定补贴期间及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6〕25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