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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在厦门市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
 3.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4.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成果水平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企业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6.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四)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5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最多为2项;
 3.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4.属于特殊行业及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