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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发布时间:2020-04-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2020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开始啦!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等。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还可进一步享受相关政策。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6月2日。具体申报要求一起来了解!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即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

1、申报对象原则上要求独立法人机构。若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重大研发机构,应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 

2、申报对象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一般应具备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集聚等功能,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3、申报对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二)申报重大研发机构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投资主体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定合作协议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 

2、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3、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4、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5、2019年度财务报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和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2019年度社保缴交人员清单)。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备注:引进和孵化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