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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报2020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即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
1、申报对象原则上要求独立法人机构。若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重大研发机构,应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
2、申报对象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一般应具备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集聚等功能,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3、申报对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二)申报重大研发机构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投资主体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定合作协议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
2、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3、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4、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提交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5、2019年度财务报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和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2019年度社保缴交人员清单)。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备注:引进和孵化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四、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6月2日
五、资助标准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总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