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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个税奖励

发布时间:2020-05-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第3条第(2)项,对重点产业企业中层以上技术人才的个税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可参照办理。

二、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工信局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范围,由厦门市工信局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不包括: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后勤保障、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联的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市管干部。】
 2.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市工信局负责受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的申报;其他类产业人才请根据政策文件向相关单位申报。
 3.已连续申报三年的人才不再申请奖励。
 4.自享受政策首年度起,连续申报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3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个税奖励政策”首次申报人员
 1.《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请逐项文字说明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申报人员必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5.其它相关附件: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复印件;
 (2)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材料以A4规格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一份。
 (二)“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个税奖励政策”上年度申报已通过人员
 1.《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
 2.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申报人员必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4.申报人员岗位等情况有变化的,需提供变化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对应的材料(加盖公章);
 5.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