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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本市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主要申报条件
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销售推广;产品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以接入地方监控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四)购车单位用户为在厦门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购车个人用户为本市户籍人员、驻厦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扶持重点

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支持方式及金额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改政策以废除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申报材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并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和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
(三)《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
(四)《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或《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五)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六)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证明材料(清算时提供)。
 
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充换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五)充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在国家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按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