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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2020年第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已开始

发布时间:2020-04-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2020年第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开始了。请符合条件的海沧区企业按规定做好申报准备,截止时间:4月30日。

一、厦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2.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 
3.企业的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的数字为准; 
4.须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
5.本次扶持资金补助的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二、扶持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被担保企业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二) 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
②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③企业基本情况; 
④产品研发说明; 
⑤芯片版图缩略图; 
⑥流片加工发票; 
⑦付款凭证; 
⑧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 
⑨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⑩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的付款发票; 
⑪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⑫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⑬产品外观照片。

★(三)购买IP费用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IP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②企业基本情况; 
③产品研发说明; 
④IP使用企业与IP提供商签订的使用合同; 
⑤IP付款发票; 
⑥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
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⑨产品外观照片。

★(四)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扶持措施: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海沧区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

★(五)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配套资助项目
扶持措施: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 室认定奖励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 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

★(七)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奖励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 分中心的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国地税开具); 
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⑦新增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研发项目说明书。

★(八) 首次采购厦门企业芯片或模组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年度采购双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③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采购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九)增产奖励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申报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 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的申报要提供所申报年度及前 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十)经营租金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位)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获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一)水电费用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单位)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缴交的水电费发票和支付凭证。

★(十二)拓展市场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参展合同复印件;
④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
⑤参展成果报告。

★(十三)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
扶持措施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十四)企业IPO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企业依法在境内、境外(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的标准,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 牌函;
④募投项目备案书;
⑤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⑥审计报告。

★(十五)落户政策补助项目
扶持措施: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实际到帐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按实际到帐资金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