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盐田区资助项目 >

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深盐府规〔2022〕3 号

发布时间:2022-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文件,加快推进“5+3+1”现代产业体系集聚,充分发挥盐田港在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和打造国际航运枢纽中的战略作用,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经营、服务等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基金、团队、个人及有关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 加大跨境电商招商引资力度。
(一)跨境电商相关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1.对新落户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 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百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二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六千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十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一亿元的,给予一次性三千万元奖励;
3.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总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三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
(二)跨境电商相关龙头及骨干企业落户奖励。
1.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业(即龙头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最高六千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自申报年度的第三年起,按企业经济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若不足一千万元按一千万元计算)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每年给予最高一千万元的增量贡献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
2.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企业(即骨干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本项奖励需扣除已获得的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项的两个类目奖励。
(三)跨境电商相关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
1.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龙头企业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骨干企业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
2.龙头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二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
3.龙头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最高五百万元的资助。
本项租赁用房、购置用房等两个类目的资助,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四)特色产业落户奖励。对从事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经济贡献达到一百万元且不满五百万元的,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五)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盐田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三百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落户奖励 ;
(六)跨境电商企业引荐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引荐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来盐落户,引荐落地企业两年内实现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参与引荐落地的主要机构按十万元/家扶持。本项目申报单位不限定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引荐奖励 ;
(七)协会、商会落户或开设分会奖励。鼓励市级及以上5A 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对市级及以上 5A 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且在盐田区实际开展业务,并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科技发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三十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二十万元奖励;通过认定后迁入盐田区的,给予十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十万元奖励 ;
(二)电商直播基地升级改造项目扶持。支持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基地升级改造,基地入驻电商批发零售企业不少于十家,入驻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MCN)、主播工会等配套企业不少于五家,当年基地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达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电商直播基地改造提升的,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 ;
(三)构建智慧化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物流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数字化、可视化的物流现代服务产业体系,提升物流企业科技实力,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软件、智慧仓储等专业化配送服务。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每年安排三百万元开展物流科技成果评选,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并组织综合评价。
第五条 推动金融服务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产业投资基金奖励。对在盐田区新落户的跨境电商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
1.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2.投资引荐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到盐田区,且实际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企业落户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引荐一家企业奖励十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企业获得本项目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引荐奖励。
(二)企业上市奖励。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
(三)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1.对于辖区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从合作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由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
2.对于辖区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通过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担保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3.对于辖区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由平稳基金管理方报送纳入贴息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获得本项资助的企业需提供在辖区银行网点开立的基本账户。在本政策到期前入库的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仍可享受本项资助。
第六条 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
(一)跨境电商企业主体业绩增长奖励。对于上一年度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扶持;对于上一年度新成立、并在当年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在达标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扶持。
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值按行业进行分类,其中:跨境电商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两千万元;跨境电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为一千万元;跨境电商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五百万元。
1.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小于等于一亿元的,扶持十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一亿元,且小于等于五亿元的,扶持二十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亿元,且小于等于三十亿元的,扶持五十万元;
4.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三十亿元,且小于等于五十亿元的,扶持一百万元;
5.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十亿元的,扶持两百万元。
(二)跨境电商专业服务扶持。支持注册地在盐田区的专业服务单位或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单位扩展业务,鼓励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使用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海外服务、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运营服务、自建独立站、智慧化服务、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跨境支付等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区内专业服务支出达到一百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内专业服务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
(三)自主品牌发展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在境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自有商标的,按五千元/件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
(四)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盐田区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五十万、三十万、二十万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报单位已获得较低扶持时,申报较高扶持项目时按差额扶持 ;
(五)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扶持。支持辖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参加副省级及以上城市举办的国内知名展会,给予参加展会的有关企业定额扶持五千元;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给予参加展会的有关企业定额扶持一万元。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采用清单制,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更新并公布 ;
(六)跨境物流国际仓运营奖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贸拓展,支持跨境电商企
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经审核,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全球退运中心仓并对应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的扶持,营业收入每增加一亿元,增加五十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两百万元 ;
(七)创建市级以上公共海外仓奖励。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把握 RCEP 发展机遇,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拓展海外市场。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公共海外仓的企业,且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被认定项目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商人才聚集。
支持政企校社联动,鼓励高校来盐设立跨境电商专业学院,推进跨境电商人才系统化社会化培养,鼓励人才到盐田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实训基地等就业创业。实训基地须在盐田区开设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在盐田区有实际办公地点。
(一)优秀大学生落户生活补贴。在辖区落户,且在辖区“四上”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辖区落户且本人创立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连续正常经营满两年的大学毕业生,按照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二万元、三万元、五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
(二)青年人才实训基地扶持。在跨境电商产业领域设立“梧桐青苗”人才实训基地。按照博士生三千元/月、硕士生二千元/月、本科生一千五百元/月、大专生及高技生一千两百元/月、中专生及中技生一千元/月,累计最长六个月的标准对实训基地进行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八十万元。对人才实训基地实行退出考核机制 ;
(三)跨境电商企业人才住房配租。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可以根据我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配租企业人才住房。
第八条 加强跨境电商产业空间保障。
(一)跨境电商专业化产业园区奖补。支持打造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模式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化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指导。专业化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 (指厂房、研发、智能仓储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
1.运营主体招引培育奖励。对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不少于二十家,且不少于十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跨境电商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五十万元;
对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不少于四十家,且不少于二十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跨境电商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一百万元。同一专业化产业园区已获得较低扶持时,申报较高扶持项目时按差额扶持 ;
2.支持运营主体升级园区。支持运营主体对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实际投入百分之二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 ;
3.扶持企业入驻园区。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不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
(二)创新性产业用房扶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盐田区创新性产业用房,符合《盐田区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盐府办规〔2022〕1 号)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优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租金优惠 ;
(三)海关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企业在上一年度建成满足海关查验货物并经海关验收的监管场所,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等。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指从事跨境电商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指服务于跨境电商经营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企业。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产业相关投资基金指有实际投资我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的基金。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租金扶持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补贴,若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扶持标准的,则按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扶持。扶持对象享受租金扶持的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按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七条第三项按照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人才住房配租政策执行,其余条款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统计关系须在盐田,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本办法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区其他规定的扶持。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区其他规定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本办法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按区人力资源局制定的“梧桐青苗”有关扶持申报指南执行,第七条第三项按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人才住房配租政策申报指南执行,第八条第二项按《盐田区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盐府办规〔2022〕1 号)申报指南执行,第三条第一至五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第八条第三项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有关申报指南执行,其他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扶持对象应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在本办法到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在本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基金、团队、个人及有关机构和组织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11 月 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