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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坪府办规〔2023〕9号

发布时间:2024-01-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 “双区”驱动、 “双区”叠加、 “双改”示范等重大  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  激励作用,持续做强 “智能车”主导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 新型储能等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推动“建设创新坪山、 打造未来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 号)《坪山区区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 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主管部 门,用于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五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政策及当年企业实际情况,测算 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发展和 改革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 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 一)保障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税务局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科 技创新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人力资源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 队、坪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一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申报指南为准。
申请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 一)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四) 区政府及资金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 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六)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   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   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 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审核方式】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五条 【审核流程】
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审核,并探索试行“免申即享”。
( 一)形式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 二)资格初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 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核准制项目无需进行专家评审)。
(五)项目复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进行复审,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并经党组会审定后,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下达资助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八)合同签订。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九)资金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职责】
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程序】
( 一)专家邀请。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邀请产业专家、科技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财务专家组成 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 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 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且评审小组评审意见 必须至少经 2/3 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内容】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其项目评审及资金监管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追回】
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专项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 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 资金等相关义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
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 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
(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  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自评,运 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控制】
(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