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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积极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战略机遇,顺应汽车绿色化、无人化、平台化发展趋势,持续做强坪山区“智能车”主导产业,奋力推动“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结合《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深圳市加快打造“新一代世界一流汽车城”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研发车身一体轻量化技术、底盘一体化技术、线控底盘集成化技术,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技术等企业、智能无人小车制造、测试认证服务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50 万元支持。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机器视觉、高精度地图与定位、域控制器等智能化领域企业,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企业,高端微控制器(MCU)、功率器件、电源控制模拟芯片、车内/车间通信芯片、高算力主控芯片、计算芯片、系统级芯片(SOC)等车规级芯片研发测试认证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200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支持。
(三)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科学计算与系统建模仿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工业设计软件企业,车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各类应用软件开发企业,汽车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达 1000 万元的,通用大模型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企业、智能共享出行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规模达 2000 万元的,按规模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支持。
(四)鼓励区内整车制造企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供应商、关键零部件企业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协作创新,首次开展采购与供应合作,且实际交易金额达 500 万元的,对采购方按实际交易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以上(一)(二)(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二、提升推广应用示范能级
(五)支持区内整车及其零部件企业在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测试,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定测试费用资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六)支持深圳市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高质量运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实践基地,持续强化多样化测试场景覆盖,包括准入测试、低空飞行测试、数字仿真测试等能力;视标准及规范建设、资质获取、检测试验服务等实际运营情况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 200 万元支持,本项不得与租金减免同时申请。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各类主体参与全域车联网基础设施运营,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视运营模式、运营里程、产业服务、运营效果等运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以资助协议为准。
(八)鼓励开展网联化设施改造以及无人小车管理系统搭建、自动泊车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建设,支持采购或租赁辖区企业生产的无人小车开展运货、安防、清扫等应用,加速无人小车规模化应用。
(九)鼓励加入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双百示范”工程,对采购或租赁智能网联公交车的,按实际采购金额或租赁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具体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三、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十)新设立或新迁入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 1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以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 50%、最高 4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 36 个月。与本措施第一部分“加快产业集聚发展”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支持在坪山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际性、全国性、品牌化的交流合作活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最高 150 万元支持。
(十二)对符合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积极推动市区两级产业基金给予支持。
四、附则
(十三)原则性说明。本措施遵守但不限于以下原则性要求。
1.本措施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利用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通信装置等,实现环境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控制、协同控制、信息交互等功能的汽车。具体见附件“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
2.本措施与坪山区其他支持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支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3.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最多”“以上”“达”,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第一部分“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持对象指的是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
5.本措施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科技部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评价或认定的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2〕7 号)评价或认定的企业。
6.本措施中的“整车制造”,是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化 L3 级以上前装量产车的整车设计、研发、制造。“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是指智能避障算法、路测多元融合感知算法、高精度组合导航等自动驾驶类软件,人机交互系统以及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是指实现智能网联汽车感知、控制、网联等关键功能的零部件,包括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信息通信设备等。
(十四)本措施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 号)审核。
(十五)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同类型条款的资助。
(十六)有效期及解释权。本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附 件
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
1.智能控制,是指车身一体轻量化技术、底盘一体化技术、线控底盘集成化技术,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技术。
2.智能无人小车,是指无驾驶舱、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安全行驶,实现货物配送、道路清洁、监管巡逻等功能。
3.智能化领域,是指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机器视觉、高精度地图与定位、域控制器等。
4.网联化领域,是指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
5.车规级芯片研发测试认证,是指高端微控制器(MCU)、功率器件、电源控制模拟芯片、车内/车间通信芯片、高算力主控芯片、计算芯片、系统级芯片(SOC)等。
6.智能网联汽车软件,是指科学计算与系统建模仿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工业设计软件企业,车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各类应用软件开发,汽车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
7.通用大模型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
8.测试认证服务,是指为智能网联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提供研发、认证测试的业务。
9.智能共享出行,是指无人驾驶汽车共享出行服务,位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末端的市场服务环节,具有较高的产业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