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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资助类: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 1∶1 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 100 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奖励类: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4.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除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第六部分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受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工业企业申报专项资助项目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 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及综合能源消费量表等单位产值能耗的证明资料(如工业企业未纳统,提供产值和综合能源消费量专项审计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申请资助类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节能技改项目
8.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9.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能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能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12.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13.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能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能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年节能量(折算成电费,用能单位提供)、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资料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资助类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14.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水技术改造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15.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16.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项目节水量审核报告(包含新建项目与传统项目节水量对比数据或改造前后节水量对比数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资助类第三款的还需提供
17.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复、公示文件或证书,需要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8.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资助类第四款的还需提供
19.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20.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资助类第五款的还需提供
21.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资助类第六款的还需提供
22.提供平台建设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建设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23.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资助类第七款的还需提供
24.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限直接资助类项目)的文件、项目验收资料(研发类项目提供)、资助收款凭证,项目总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奖励类第一款需提供
25.《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2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局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7.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
(十)申请奖励类第二款还需同时提供
28.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证明文件。
(十一)申请奖励类第三款还需同时提供
29.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
30.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包括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资金拨付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1.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的企业,需提供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验收通过的文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