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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机构)租赁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 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机构)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9〕2 号)
三、申报条件
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产权归属于社会企业,且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产业为导向,凡符合政策中产业类别并满足工业产值等条件的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该产业用房即可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助。
制造业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产值贡献门槛条件:
按建筑面积计算 2020 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10000 元/m²。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社会类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2020 年度如无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按其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在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资助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 2020 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类—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6.2019-2020 年度均纳入统计的企业需提供:《统计 联 网 直 报 平 台 》 系 统 中 打 印 的 带 水 印 的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 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7.2020 年度纳入统计,2019 年度未纳入统计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 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2019 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8.2019-2020 年度均未纳统的企业需提供:2020 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税务系统打印的 2019、2020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2020 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 表;

10.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0 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中通过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进行所用场地租赁交易的企业,需提供交易公告;与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签订租赁合同且无法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的,需由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出具的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