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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 500 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140 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350 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 DAX、法国的 CAC。
(五)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不能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资助。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完成股改资助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8.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9.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成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
(五)企业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序号(二)至(四)项股改、上市辅导、成功上市所要求的材料。
(六)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1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13.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4.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上述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 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
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
16.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告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7.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汇总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企业并购重组费用汇总表》),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协议,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18.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