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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增长率 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500 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 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6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申报。
(三)对于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注册地未在坪山区的,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如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可以申报。
(四)总部企业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新购置时间须为 2020 年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新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按标准分三年给予,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五)总部企业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资助的,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时间须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企业租金资助以 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没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按其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在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资助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 2020 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六)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同时也适用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类—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二款奖励需同时提供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 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7.在市监部门备案的章程、企业简介(含政策要求的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描述)、申报日前 1 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栏)、企业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8.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隶属关系证明,子公司、分公司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子公司在市监部门备案的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第 2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用)》);
10.2020 年度购置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二款第 3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所租赁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内容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用)》);
12.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0 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七部分《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
如企业租赁的是社区股份公司办公用房,则需提供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相关交易公告(如无交易公告,由社区股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材料)。
(五)申请第三款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13.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奖励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