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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大型商贸业发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 1(含)-2 万平方米、2(含)-4 万平方米、4(含)-6 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 10 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坪山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 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节资助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申报第(一)、(三)款资助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申报第一款资助的,需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开业。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大型商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开业证明,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如无法提供备案租赁凭证,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开业证明,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如无法提供备案租赁凭证,出具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9.提供深圳市内 10 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连锁机构总部与直营门店隶属关系截图;

10. 开设装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