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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10(含)-50 亿元、50(含)-100 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 20%(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1(含)-5 亿元、5(含)-10 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 20%(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2000(含)-5000 万元、5000(含)万元-1 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 20%(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 1000(含)-2000 万元、2000(含)-3000 万元、3000(含)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 20%(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五)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及年销售额的数据表 E204-1、税务系统打印的 2019、2020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