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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按项目总投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
(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 50%,给予最高 25 万元配套资助。
(三)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1.对获得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配套资助。
2.对设备购置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 50 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 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四款第 2 条资助的,项目符合坪山区重点产业领域,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相关设备购置费用是企业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等。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
6.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目标和进度,必要性、重要性及发挥的经济效益,项目总投同时提供 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7.项目建设投入清单,包括购买的设备或服务清单、项目发票清单、建设内容清单等内容;
8.其他可以辅助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相关的证书、专利、软件测试报告,企业相关资质认定的证明材料等;
9.如有合作单位,或由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核心技术及产品的,请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支付凭证;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市级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13.项目投入明细表,其中需包括合同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发票时间、发票金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
14.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产品订购单,发票及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1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申请第四款第 1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7.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申请市级资助的申报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第四款第 2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8.平台建设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总结报告原件,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的文件)、合作协议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9.平台为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发票、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0.平台购置基础设施、服务设备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购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加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