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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在坪山区实缴资本金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实缴资本金额 1%,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金额 1%,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 2 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 5 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 1 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5 万元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产业适用目录》(见第六部分)范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申请第一项奖励的企业,须于 2020 年迁入坪山区,且须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榜单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申请第二项实缴资本奖励的,新注册的企业,按照注册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为基数给予奖励,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为基数给予奖励;申请第三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企业落户奖励的,基金投入额按单笔投资1000 万以上的累计投资额计算。
(四)申报第二款数字经济专业园区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备案指南》)。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须产权清晰;属租赁物业的,租用合同期须在 5 年以上,且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与物业所属单位的合作协议须在 5年以上,且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类—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第 1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相关榜单及企业在榜单中的排名情况; 
(三)申请第一款第 2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落户后至 2020 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一款第 3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信息截图、股权投资合同、股权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园区入驻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10.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 
11.园区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等事项的承诺书(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数字经济专业园区”专用)》);

12..申请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还需提供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