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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设计企业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800 万元、16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
对上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
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
7.《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自纳统之日起至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
8.设计企业提供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提供开展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