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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落户坪山的集成电路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在坪山区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 50%,分别给予企业最多三年,每年最高 150 万元、5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企业用房租金资助以 2020 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没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按其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在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资助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 2020 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产业用房扶持的方式为先租赁后补贴。同一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措施的情形,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还需提供
7.所租赁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申请“支持企业用房专项资助”专用)》)、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2020 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原件收复印件),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见模板);如企业租赁的是社区股份公司办公用房,则需提供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相关交易公告(如无交易公告,由社区股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材料);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