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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落户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 2000 万元的,对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落户奖励。
3.对上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金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 3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和材料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在企业投产之前,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最多两年,每年最高 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且需在 2019 年或 2020 年设立或迁入。
(三)申请第二款符合条件的企业需 2020 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且年度工业投资额以纳入统计的数据为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一款政策的三项支持不可同时申请,申请第(一)款第 3 项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须在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方式参见第七部分《投融资机构备案指南》。

四、申报材料

(一) 基础材料
1《.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款第一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7.新迁入企业需提供追加资本的银行到账凭证和追加实缴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新设立企业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申请第一款第二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8. 如纳入统计,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 年度所属期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如未纳入统计,需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一款第三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10.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截图、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带水印的《50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六)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