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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环保设施支持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其他扶持——环保设施支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实际建设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日常生产性环保处理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如无合同可提供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