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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单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单据中包含生产用电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其他扶持——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实际生产用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已获得深圳市用电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当年获得资助的证明;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年度实际用于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费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该条款不可与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重复申请。
(二)深圳市用电补贴与本政策补贴之和应不违背第一款资助政策,深圳市补贴金额超过第一款资助政策标准则不再补贴,若深圳市补贴未超过第一款资助政策标准则按照第一款资助标准补齐余下资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