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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用房支持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租金资助标准中产业类别的权重系数为50%(即A为50%),资助额度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90%。连续资助三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和产值门槛条件:
1.租赁创新型产业厂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20000元/m2。
2.租赁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30000元/m2。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上年度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有效保障产业空间——用房支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产值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若之前年度获得过用房专项支持,需提供获得资助证明材料;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方式为先租赁后补贴。
(二)同一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措施的情形,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