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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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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根据现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企业(机构)发展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成立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科创、工信、财政、住建、商务、文体、卫健、统计、企服的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深汇通公司、大沙河建投公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租售、准入、管理、优惠政策、调剂退出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为提升工作效率,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通过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流程化管理。对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创新型产业用房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决策审批。
第二章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五条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在南山区依法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以及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重点保障辖区内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初创型企业(机构),以及区外引进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机构)。
第六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人工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终端、集成电路、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海洋产业、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第七条 对国家、省、市已出台支持政策或区政府有明确定位的专业园区、孵化器等,可由产业主管部门参考本办法并结合行业特性、企业(机构)特点制定相应的准入要求和支持措施,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 每家企业(机构)租赁办公用房和研发用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租赁工业厂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0平方米。
第九条 首次申请或扩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是5年。续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是3年,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企业(机构)租赁满8年后,确有用房需求并申请续租的,其租金价格和租赁期限由产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限定承租企业(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获准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其分公司,控股比例50%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或对其持股50%以上的母公司使用。上述关联关系在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出现终止的,承租企业(机构)应及时报告房源管理部门,由房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三章用房配置流程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发布、公告招租、申请填报、资格初审、结果公示原则上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平台完成。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配置主要采取“线上服务平台签批”的审批形式。对于创新型产业用房首次申请、扩租、续租、调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租赁配置: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租赁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主管部门、企业(机构)协商拟定产业用房配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报批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入驻手续。
(五)公示存在有效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和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的,按现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租金优惠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由房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或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的30%-70%。
经企业(机构)申请、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通过,可对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租金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租金参考价格发生重大波动时,当市场租赁价格与现行租金参考价格差距超过20%,房源管理部门可重新评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创新型产业用房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决策审批。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享有装修免租期,从租赁期限首日起计算,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免租期不超过3个月;租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免租期不超过4个月。
第十七条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申请企业(机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免租金过渡用房。过渡用房不可续期。
第十八条 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确需延期入驻的,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3个月。
第十九条 首次申请或扩租的租赁合同履行满3年时,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评估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通过复核的,原则上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入驻前已作出经营承诺的企业(机构),复核期限内,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经营情况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机构)租赁期满拟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由相关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流程办理续租配置。在续租期内,按年度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评估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通过复核的,原则上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内入驻企业(机构)提前退租物业,产生违约责任的,原则上按照租赁协议有关约定处理。需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的,企业(机构)向房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源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单次退租物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且近一年内累计退租面积不超过承租总面积50%的,原则上由房源管理部门按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单次退租物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近一年内累计退租面积超过承租总面积50%、或退租全部物业的,房源管理部门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房源管理部门可提前解除入驻企业(机构)的租赁合同,要求入驻企业(机构)在3个月内搬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对入驻企业(机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企业(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入驻企业(机构)未在南山区实际经营,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费3个月以上,或者入驻企业(机构)空置面积达承租面积50%以上且空置时间达6个月以上等租赁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房源管理部门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与企业(机构)解除合同。涉及其它违规事项的,可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数据申报义务,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应配合园区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机构)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由房源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协议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产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房源管理部门共同完成清退工作。
(一)擅自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使用功能;
(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针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机构),如确有必要突破上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条件、配置标准、租赁管理等内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企业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资国企产业空间管理的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原则上按照现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