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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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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罗湖区旅游产业集聚优势,推动罗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展和培育旅游(含住宿业)总部经济企业、平台型企业、外资企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首次达到一定条件的,按条件分档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年度内,本条款与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条 鼓励打造旅游产业园区
(一)支持建设旅游产业园。对于购买或租赁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旅游类企业入驻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按条件给予投资建设机构最高1000万元扶持。
(二)鼓励园区(楼宇)运营方协助区政府进行招商,对年度入驻旅游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旅游产业园,经认定和审计,按一定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运营扶持。
(三)鼓励园区积极举办各类活动赋能旅游产业。鼓励园区活化共享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为旅游行业举办相关活动,赋能旅游产业,提升旅游企业竞争力。对年度举办活动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旅游企业、平台型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分档的基础扶持与增长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旅行社创优提质品牌升级
对新评定为广东省3A、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一次性扶持;由3A级升格为4A级、4A级升格为5A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五条 支持建设口岸旅游集散中心
对在口岸等片区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或旅游集散中心,实现游客集散和跨境服务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和较高服务水准的,按条件给予建设扶持,每个最高200万元。正式投入使用后,按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扶持。
第六条 开发入境旅游产品
鼓励旅行社深度开发入境游客罗湖度假旅游产品,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扶持。
第七条 鼓励开发本地特色旅游产品线路
鼓励旅游企业挖掘罗湖“一半山水一半城”自然资源、城市之根历史底蕴、改革开放人文资源、现代都市产业资源,积极开发运营本地旅游路线。对开发“罗湖直通车”、“罗湖一日游”、“深圳一日游”等本地特色旅游线路,串联特色景点、商圈、产业集聚区的,对于成功运营的企业,按条件给予每条线路10万元一次性扶持。同一家企业可以申请多条线路扶持,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文旅融合项目
鼓励跨界合作,培育文旅融合新业态。支持研学、低空、演艺、体育等多领域与文旅融合发展,打造亮点项目,提升城区显示度。对开发“旅游+”“+旅游”等各类文旅融合产品或综合项目的运营主体,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影响力,按条件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15个。
第九条 推动发展珠宝工业旅游
积极推动水贝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区导入旅游休闲功能,鼓励文旅企业联合珠宝园区、企业开发运营珠宝旅游示范项目,打造工业旅游示范样板,按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对于获得国家、省或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按其评定等级分档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支持酒店住宿业发展
(一)鼓励住宿企业或民宿做强做大,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分档的基础扶持与增长扶持,最高200万元。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酒店实施包含绿色低碳、创新升级等在内的改造,按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三)鼓励酒店与旅行社联动,对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合作、组织接待过夜团队游客的酒店,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单家酒店年度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附录
(一)本措施原则上适用于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旅行社及相关旅游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上述单位需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本措施中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本若干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如无特别注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本若干措施及其他若干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菁英人才、人才住房等未涉及的条款参考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企业所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严格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主体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不得在用以申请各项扶持政策的作品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