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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关于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打造产业生态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产业形态焕新行动,向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要生产力求增长点,发挥平台经济的外溢效应,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
自202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领军型平台企业、成长型平台企业,最高可享受500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支持。

第二条 推动平台企业发展壮大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企业成长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三条 空间保障支持
综合运用创产用房、主题楼宇、购置物业、产业用地等方式为平台企业提供空间定制方案,保障平台企业个性化的空间需求,支持平台企业牵头打造电商或垂直类生态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第四条 支持直播电商聚集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打造特色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物流配送、客户服务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第五条 支持MCN机构孵化品牌
引导MCN机构集聚,对成功孵化主播、品类或企业的MCN机构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六条 连锁业态发展支持
鼓励连锁业态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运营。连锁业态法人机构旗下运营、归集10家以上分店、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连锁业态企业给予发展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七条 高端品牌发展支持
鼓励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品牌独立企业给予发展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八条 支持垂直电商聚集发展
(一)支持智能家居、现代时尚、黄金珠宝、消费电子、电动出行等垂直电商发展,依托平台企业或运营机构打造垂直电商孵化器加速器或主题楼宇,入驻孵化器加速器或主题楼宇的垂直电商主体,可享受免租或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每年最高投入5000万元的营销推广服务券,500万元的融资贴息补贴,5万平方米的共享仓储空间,支持垂直电商发展。
(三)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垂直电商企业给予成长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聚集发展
(一)依托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打造跨境电商孵化器、加速器或主题楼宇,为跨境电商企业及服务商提供专业路演、业务洽谈、人才培训、仓储中心等公共空间配套,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资本对接、市场拓展、行业交流、平台对接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入驻孵化器加速器或主题楼宇的企业,可享受免租或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每年最高投入5000万元的营销推广服务券,500万元的融资贴息补贴,5万平方米的共享仓储空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三)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成长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建设供应链综合平台
鼓励平台企业建设覆盖采购、物流、金融、信息等全链条服务的供应链综合平台,支持平台通过数字化技术提升供应链协同效率。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综合平台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十一条 推动生活服务平台发展
加快培育餐饮、住宿、家政、旅游、游戏、文化影视、社交娱乐等领域的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平台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产业服务平台
鼓励平台企业建设涵盖人力资源、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售后服务等专业服务业领域的平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服务平台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源头工厂”模式发展
品牌经营者、拥有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承担管理、运营、营销等总部职能,并以母子公司、总分架构或者OEM许可等方式明确源头工厂,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一)人才认定支持。经产业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重大平台的,原则上最高按企业实缴社保人数的10%给予“菁英人才”认定名额。对成功孵化主播并带来零售额增量的MCN机构,最高按其签约主播人数的10%给予主播人才奖励。企业“菁英人才”团队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该款与“第四条 平台企业管理团队激励”,可供企业自主选择,二者择一享受。
(二)人才安居住房支持。提供连续三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菁英人才”及相关人才政策、《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罗湖区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保障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附则
(一)符合本若干措施及其他若干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二)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协议明确或协商确定的上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若干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四)本若干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五)第八条第二款与第九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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