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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关于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6-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布局,围绕生命健康全产业链,聚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和大健康三大领域,提升罗湖区生命健康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罗湖区生命健康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药品创新研发
(一)1类创新药(生物药单列)
对于已实现海内外上市及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的1类创新药,或对于已进入I期、II期临床试验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生命健康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1200万元。
(二)2类改良型新药
对于已实现海内外上市或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的2类改良型新药,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900万元。
(三)3类仿制药
对第3类仿制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及符合条件开展临床试验、药物研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800万元。
(四)宠物药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犬猫用宠物药,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6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生物试剂研制
(一)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研发
对首次获批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新宠物医疗器械,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大力培育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生物试剂研制
支持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仪、高分辨率质谱仪、流式细胞仪、高端成像仪器、蛋白及核酸分子的空间探测、大容量生物反应器、生物试剂等原创性探索性前沿技术开发,逐步实现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试剂产业高端化发展。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单个品种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生物药创新研发及应用
对于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许可证及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并确定在区内产业化的1类生物类创新药,及已进入I期、II期临床试验的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最高1800万元。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支持。对于同时获得NMPA和FDA批准临床试验的生物药,在上述已有资金支持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额外临床补贴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医疗AI研发及应用
(一)支持AI赋能药械研发、临床研究
通过AI发掘临床需求,搭建AI药物发现平台,对于取得新靶点确认、临床前候选化合物(PCC)等初步验证成果,或推进至IND等关键性阶段的创新药项目,结合创新性、平台投入情况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于AI医疗器械类项目,参照第二条(一)款予以支持。
(二)支持AI等新技术在医药健康领域全产业链应用项目
聚焦数字技术驱动的未来趋势性项目,支持AI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智能化手术机器人、脑机接口与类脑芯片、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可穿戴设备、数字疗法、中药研发及中医智能诊治等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开拓医疗应用场景,提升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水平;支持对医疗数据进行语料治理,形成医疗数据产品;支持开展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字转型等场景应用。对成功研发产品的企业,给予首台(套)装备支持,最高3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拓生物医药市场
(一)开拓全球生物医药市场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的创新药、现代中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申请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或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注册,并在当地实现销售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拓展大品类的license-out业务
对于形成重大原创品种,通过转让专利、临床批件、销售许可权等形式产生经营规模的企业,根据授权方两年内所获协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经区生命健康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

第六条 探索成立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
支持专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空间支持
(一)孵化器
符合进驻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可租赁最高300㎡的物业空间,每年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扩租申请。
(二)加速器
符合进驻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可租赁最高2000㎡的物业空间。
(三)楼宇经济
对生命健康主题楼宇运营方,给予最高1900万元支持;入驻企业可以享受3-7折的租金优惠,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创产用房支持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达到入驻条件的,具体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若干措施》标准执行。

第八条 引进与培育并重
(一)支持龙头企业引进
支持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及境内外已上市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区生命健康产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量身定制支持,最高给予10亿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命健康企业(1类创新药、2类改良新药、3类仿制药,二、三类医疗器械,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生物试剂,宠物药械),分梯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非生命健康企业,分梯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3.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业生命健康企业,分梯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对达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类企业(医美、口腔医疗机构等),分梯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引进项目研发团队
针对核心成员具备3年以上科研转化经验、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的团队,根据研发阶段进行综合评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团队支持。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
(一)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孵化平台(含临床转化中心)
按照平台运营成效,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给予运营支持和绩效支持。
(二)支持研发服务机构(CRO)平台
对合同研究机构(CRO)等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支持研发生产机构(CDMO/CMO)等细分领域专业化服务平台
对CDMO/CMO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承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医疗器械生产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投融资支持
(一)支持资本招商
积极发挥资本要素在生命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对符合投资条件、通过投资决策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二)支持融资对接
对上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贴息支持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的一年期贷款,经事前备案,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条款除特别说明外,支持总额不超过协议明确或协商确定的上限。
(二)如无特别注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本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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