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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罗湖区影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罗湖区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培育孵化影视企业,对影视企业首次达到一定发展阶段的,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发展势头较好的,按条件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专业楼宇、园区集聚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运营专业的影视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吸引影视企业集聚发展,打造微短剧等影视产业基地。根据具体建设方案按条件给予建设运营方最高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另外享受楼宇相关政策。

第三条 支持技术研发应用创新
(一)支持建设新型影视空间
支持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建设和发展影视级虚拟制片影棚、数字影棚等新型影视空间,按照运营方实际投入的建设改造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影视数字技术开发
大力推进AIGC、超高清视频技术、元宇宙、数字人、虚拟制作、云计算、区块链、CG/VR/AR/MR等新型数字技术在影视领域的应用与推广。鼓励企业开展AI制作、数字拍摄、虚拟拍摄等影视剧前沿创作工具研发,及影视全产业链信息化建设工具研发,实现有效应用的,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电影发行放映
(一)支持院线企业拓展运营规模。对于院线企业拓展新加盟影院的,每家按条件最高给予2万元支持。
(二)院线企业首次达到一定发展阶段的,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鼓励影视作品创作播映
对在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且由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版权方、第一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条件给予扶持。
(一)鼓励优秀剧本创作。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取得《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1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支持影视动漫作品播映。
1.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版权方、第一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央视综合频道、央视电视剧频道、获国家认可的优强省级上星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减半)。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黄金时段:19:30-22:00)
2.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版权方、第一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首映(单部90分钟以上),按每部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部支持1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支持200万元。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版权方、第一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主要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2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计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同一个影视作品在多个平台播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对于开展影视作品出口的影视企业,协助其申请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六条 影视作品精品奖项扶持
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常设性奖项(“五个一工程”、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等),且该作品相关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将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企业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对于之后获得更高等级扶持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七条 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微短剧产业有序发展。支持微短剧审核中心设立,按条件给予一定支持。微短剧审核中心正式运营后,根据运营情况按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运营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出品且按要求立项的横屏网络微短剧,获得广东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且正片在主要网络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70万播放量,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8万元支持;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85万播放量,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2万元支持;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100万播放量的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5万元支持。
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出品且按要求立项的竖屏网络微短剧正片在主要短视频平台(抖音、快手、淘宝逛逛等)上线播出,并且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1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5万元支持;单一账号播放超过2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8万元支持;单一账号播放超过3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0万元支持。同一部竖屏网络微短剧在多个平台或多个账号播放的,以播放量最高的平台或账号为准,不累计。
(三)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横屏网络微短剧,按要求立项并在广东省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线播出后,年度平台播映收益高于200万元的,按该部作品年度播映收益的10%给予支持,每部作品最高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按要求立项并上线播出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年度平台播映收益收入高于100万元的,按该部作品年度播映收益的10%给予支持,每部作品最高20万元。
同一个作品在多个平台播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支持影视剧组来取景摄制
鼓励影视剧、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等项目组进行制作、拍摄。如最终播映成片包括罗湖区内地王大厦、国贸大厦、京基100、珠宝博物馆、金啤坊等标志性点位,点位露出时长超过10秒,对推介罗湖元素、讲好罗湖故事形成良好传播效果的,且成片单集/单部平均播放量达50万以上不到100万的,给予项目组3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达100万以上的,给予项目组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本条款采取总额限制,每年度发放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主要来罗湖取景,以罗湖元素为主要创作内容,反映深圳题材、宣传提升罗湖城市形象取得明显效果的影视作品,可按1.2倍扶持标准享受第五条播映支持。
对影视企业、剧组来罗湖影视协拍提供最大便利。依托影视类行业协会组织,为来罗湖取景的影视拍摄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影视协拍支持、影视取景地数据库咨询、影视人才数据库咨询、影视企业引介、融资协调、版权交易协调、版权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九条 支持举办影视产业活动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承办大型影视展览、影视赛事、影视后期技术交流会、“影视+旅游”等影视文化活动,经审计,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鼓励举办商业性演艺活动。对于企业作为活动主办方开办演艺活动的,经审计,如活动实际到场人数达5000人以上,按条件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条 配套支持
(一)金融支持
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菁英人才支持
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80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健康管理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
(三)人才住房扶持
符合《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住房。

附则
(一)本措施原则上适用于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影视配套服务(为影视企业提供场地、道具、摄影器材、服装、群演)等业务的影视企业。上述单位需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本措施中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 12 个月周期。本若干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企业所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严格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主体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不得在用以申请各项扶持政策的作品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无特别说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扶持政策的,按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本若干措施及其他若干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五)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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