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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和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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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罗湖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三力三区”的工作部署,加快实施罗湖区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全面提升罗湖区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根据其行业地位、发展程度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发展势头较好的,每年再分别按一定条件给予最高80万元的支持。
第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做大做强
对发展势头良好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按条件分档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支持。
第三条 支持打造特色产业园区或楼宇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运营专业的数字创意、文化体育娱乐业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吸引数字创意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具体建设方案按条件给予建设运营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另外享受罗湖区楼宇相关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园区评选认定
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支持。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差额部分再行给予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支持。
扶持标准扶持额度
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100万元
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50万元
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竞游戏业发展
(一)鼓励电竞俱乐部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顶级俱乐部和知名电竞俱乐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前三年内,每年按一定条件给予50万元的运营支持。
支持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职业赛事、全国职业赛事等,按照俱乐部所获比赛名次给予支持。
(二)鼓励举办电子竞技赛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职业赛事、区域性赛事等各类型赛事,按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三)鼓励建设电子竞技场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开展常规电子竞技训练和举办主场电子竞技赛事的电竞场馆;鼓励在专业园区(楼宇)利用网吧、KTV、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及其他城市闲置空间建设一批满足电竞职业赛事需求的电竞场馆,可按一定条件给予扶持,最高不超300万元。
鼓励电竞场馆年举办电竞赛事,承办赛事总奖金额超过5万元(含)(每场次)达到10场以上的,对场馆运营方一次性可给予2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鼓励体育产业发展
(一)支持体育场馆建设。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融合AI、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智慧化管理体育场馆,对于体育场地建设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并已开放运营1年以上的,按条件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举办高水平赛事。坚持市场主导、效益优先,支持举办市场化运作、有较高商业价值的高水平国际商业赛事,以打造国际级赛事IP为目标,结合罗湖发展定位和特色,合理布局有较高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的特色自主品牌赛事,按条件给予100万元办赛支持。
(三)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高质量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包含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帆船、国际象棋、象棋、围棋等项目的国内外顶级职业联赛或对俱乐部的训练、比赛场地进行升级改造,按条件给予每赛季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可按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支持文化装备和文化消费终端研发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创意设备研发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经专家评审,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打造沉浸互动新场景
鼓励企业探索线上线下场景融合,使用XR、裸眼3D、全息投影、数字光影等数字技术构建沉浸演艺、数字艺术、数字文博等数字文娱新场景,打造虚实交互的沉浸式文旅体验空间。在项目建成并推向市场后,按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
大力推进AIGC、超高清视频技术、元宇宙、数字人、虚拟制作、云计算、区块链、CG/VR/AR/MR等新型数字技术在文化创意、影视等产业领域的应用与推广,鼓励企业开展AI制作、数字拍摄、虚拟拍摄等原创数字创意技术的研发。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技术创新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经专家评审,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创意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数字创意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影视拍摄基地、数字音乐平台、直播平台、电竞游戏制作及培训基地、创意设计培训基地及运营平台、艺术品展示及交易平台等)建设和发展,经专家评审后,按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根据其实际运营效果,前五年每年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版权交易
支持数字创意企业开展版权交易,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总额低于500万元的,按版权交易总额的3%给予出售版权的企业支持,按版权交易总额的1%给予购买版权的企业支持。(同宗交易只支持申请一次扶持)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从事数字创意及文化、体育相关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上述单位需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本措施所扶持数字创意产业,主要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等政策文件作为判定依据。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要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 号)作为判定依据。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三)本措施中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本若干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企业所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严格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主体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不得在用以申请各项扶持政策的作品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无特别注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本若干措施及其他若干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菁英人才、人才住房等未涉及的条款参考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六)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若干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