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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扶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高质量发展扶持
(一)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最高350万元扶持;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二)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经营资质、发展情况、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

第二条 快速成长扶持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第三条 创优评级扶持
(一)检验检测与认证资质扶持。对首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检验检测与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1.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原有资质过期后重新申请的除外);
2.取得A2LA、CPSC、FCC、TCB等国际体系认证;
3.取得碳足迹认证资质;
4.入选“湾区认证”项目。
(二)工程技术与设计资质扶持。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1.建筑服务企业新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上述资质的,扶持500万元;
2.新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上述资质的,扶持200万元;
3.新取得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扶持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三)工业与专业设计资质扶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及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经审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获得iF国际设计奖、红点奖、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奖、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奖、IDEA奖、GMARK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经审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企业同一自然年度所获本项扶持的最高额度为2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资质扶持。除本条前款(一)、(二)、(三)外,经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及奖项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同一自然年度所获本项扶持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四条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扶持
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提供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扶持,按核算的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最高扶持300万元。

第五条 工程设计创新发展扶持
对于工程技术与设计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扶持。多个企业通过同个项目获得同个奖项的,由多个企业联合申请,自行分配扶持资金。

第六条 科学技术与研究设备扶持
(一)设备购置扶持。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最高给予200万扶持。
(二)设备融资租赁扶持。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权及所有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租赁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扶持。同一笔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共享设备使用扶持。对使用深圳、广州、香港企业或机构提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附则
(一)符合本措施及其他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三)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符合本措施所指企业为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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