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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关于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打造战新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区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快创建“三力三区”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空间要素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整合辖区优质物业资源,打造一系列多元化、专业化、高效能的“拎包入驻”式孵化器和加速器,满足企业对高品质、低成本空间的需求,为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支持和服务,助力入驻企业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适用对象)孵化器和加速器是产业部门联合楼宇业主或相关运营方,以推动产业集聚、打造产业生态为目标,面向初创型或成长型企业提供的产业空间。其中,孵化器主要服务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辖区未来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的初创型企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加速器主要服务具备一定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清晰、正在加快发展的成长型企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战新领域:人工智能、软件与信息服务、生命健康与生物医药、低空空天、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新消费新零售、数字金融、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性战新产业领域等。
第二条(合作方式)产业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辖区楼宇业主、运营方合作打造孵化器和加速器。产业部门根据需要可与楼宇业主或运营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3-5年。楼宇业主具备运营能力的,可采取直接运营的合作方式;楼宇业主不具备运营能力的,一般应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合作运营。
第三条(楼宇业主及运营方职责)楼宇业主应提供孵化器、加速器“准拎包入住”办公物业空间,原则上办公空间已完成基本装修,仅需自带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即可入驻办公,并配套公共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空间。运营方负责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管理,包括:1.日常运营。对入驻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公用设施日常运维、公用空间预约管理等;2.商务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商务秘书、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服务;3.举办活动。根据合作协议,每年在孵化器、加速器举办一定数量的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分享交流、座谈研讨、项目路演、行业沙龙、业务培训、论坛峰会等。
第四条(准入条件)
1.孵化器入驻门槛(未享受过辖区租房扶持、创产用房政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需具备成型的产品或服务、清晰的商业模式等;
(2)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并获得投资机构的支持;
(3)在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新设立的主体;
(4)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对辖区产业起到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
(5)协助开展产业导入且取得一定成果的第三方机构。
2.加速器入驻门槛(未享受过辖区租房扶持、创产用房政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稳定的商业模式;
(2)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并获得投资机构的支持;
(3)在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新设立的主体;
(4)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对辖区产业起到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
(5)协助开展产业导入且取得一定成果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评审机制)
1.初步筛选。对于有意向入驻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各产业部门进行前期接洽,判断是否符合入驻条件,指导企业提交入驻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备案。
2.产业部门审议。主管的产业部门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且拟配租申请面积100㎡及以下的项目,审议通过后可办理入驻手续。
3.分管区领导审批。对符合条件且拟配租申请面积100-200㎡的项目,经主管产业部门审议通过,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入驻手续。
4.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决策。符合条件且拟配租申请面积200㎡及以上的项目,经产业部门审议通过、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进一步提交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入驻名单。
第六条(优惠政策)
1.孵化器优惠原则:每家入驻企业可租赁最高不超过300㎡的物业空间,每年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扩租申请。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二年实行免租入驻,免租面积50㎡起,最高300㎡,免租面积上限参考当年实际办公人数;第三年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当年租金最高可全免。
2.加速器优惠原则:每家入驻企业可租赁面积300-2000㎡。
第一年实行免租入住,免租面积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或实际办公人数进行配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第二、三年租金最高可享受三折优惠。
3.企业入驻时间起顺延12个月周期为一年。企业入驻孵化器和加速器享受租金优惠和考核,入驻期限原则上为3年。孵化器企业考核期限结束后,符合加速器准入条件的,其扩租面积可适用加速器优惠政策。
第七条(金融扶持)产业部门建立面向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的金融支持机制。协调区属国企、引导基金、风投创投机构与入驻企业对接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事宜。根据需要和必要程序,可作为“补改投”标的。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加速器已形成“补改投”意向的,在入园后达到触发条件可进入“补改投”实施程序。对入驻企业的贷款融资,符合科技企业贴息条件的,年度安排一定盘子给予贴息支持。
第八条(楼宇业主和运营方遴选)各产业部门以遴选方式确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址和运营方。各楼宇业主需提供协议价格、公共空间、交付条件、前期费用等空间方案,联合运营方提供相应运营方案。协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100元/㎡/月,公共空间原则上不低于总面积的15%,前期费用按实际改造费用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占实际投入金额比例不超过5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确定。遴选后由主管产业部门按重大事项审议后提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决策。
第九条(运营费用)孵化器、加速器运营费用,综合考虑引进企业数量、举办活动等指标。
第十条(资金来源及拨付)孵化器、加速器的具体实施经费纳入各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前期费用可在交付使用后支付。租金原则上根据孵化器、加速器的实际入驻率计算,每季度向楼宇业主或运营方支付相应比例的租金;公共空间租金计费标准原则上每月按协议价*公共空间面积*企业入驻率*50%计算,每季度支付。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各产业部门对主管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情况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分为设立孵化器、加速器数量、入驻企业数量以及纳统情况等指标。
第十二条(附则)入驻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型物业空间租金方面的扶持,且享受优惠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补缴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取消入驻资格。入驻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除租金扶持外,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可按条件享受其他产业政策扶持。
各产业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主管行业领域的孵化器、加速器入驻运营实施细则。为加强产业生态集聚效果,由区政府确定的空间统筹部门或区投资促进局对行业领域及选址安排进行统筹审核,孵化器、加速器设置与产业楼宇衔接,对于战新产业某一领域的孵化器、加速器空间也同时定位为产业楼宇。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罗湖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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