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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研发机构扶持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研发机构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 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条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 
(三)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估或者经整改后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估;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 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 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5年 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第四条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 最长5年资助(从申报单位通过认定为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的时 间开始计算连续5年)。 
(一)对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 点研发机构C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600万元、400万元、200 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分别给予 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 运营经费资助。如每年区重点研发机构实际支出金额低于当年区 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的启动经费或运营经费资助金额,则当年未使 用部分资金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回。 
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 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 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深圳市 级资助金额50%、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三)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 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累计 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四)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 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场地装 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 支出)。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五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研发机构申请配套资助,需提交以下材 料: 
(一)《龙华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配套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八)国家、省、市研发机构的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 
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研发机构申请房租扶持,需提交以下材 料: 
(一)《龙华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房租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国家、省、市研发机构的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第七条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申请启动经费及运营经费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启动经费及运营经费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区重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八)区重点研发机构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八条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申请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配 套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 或《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配套扶持申请 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 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区重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八)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 明材料; 
(九)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十)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九条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申请建设已投入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 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 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区重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八)区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区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申请房租及装修费资助,需提 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区重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八)区重点研发机构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 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 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