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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创新载体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创新载体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 费已到账。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 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 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 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 出申请。 
第二条申请区级创新载体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 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验收合格;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三条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 
(四)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资助的企业,需已参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 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求建设内部研发机构,申请之日前2年内向政府统计系统报 
备设立研发机构,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首次纳入统计; 
(五)申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企业,需已参照《通知》 要求对内部研发机构进行提升。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 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 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 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 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 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 批拨付。 
第六条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 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 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 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 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第七条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 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 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建设投入主要包括购置仪器设 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养、知识产 权申请维护和交流合作等费用。) 
第八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 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 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第九条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申请书》、《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 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资助的还需提供: 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 证; 
(十)创新载体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 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 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 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十一)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二)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第十一条区级重点实验室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文件; 
(九)科技主管部门区重点实验室验收文件; 
(十)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投入费用台账。 
第十二条区级工程中心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程中心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 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 位提供); 
(八)区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科技主管部门区重点实验室验收文件; 
(十)区级工程中心建设投入费用台账。 
第十三条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 
(九)认可机构建设投入费用台账。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公司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的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内部研发机构提升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等);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 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之日前2年度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 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 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