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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A类、B类、C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二、四章中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团 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 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 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 上);首次申请资助或申请资助立项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其中配套资助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 请。第三章中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 以上;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本条第(四)款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经政府备案或登 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国家、省、市人才团队资助标准 
第二条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 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 套资助。 
第三条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 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立项项目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 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 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 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本款所述“最长5年”资 助期从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在龙华区登记注册之日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2年。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 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 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本款所述“最长5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2年。 
(一)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且 通过验收后五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或机构经评审通过的,或者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本条规定 的标准给予资助。(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实施 期结束且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累计资助 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第四条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其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 部门立项项目。 
第五条配套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 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 使用效益。 
第六条本章所述成果产业化收入,是指团队立项项目所取 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进行产业化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第三章人才创新创业资助标准 
第七条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 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第四章深圳 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 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八条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 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 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2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 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九条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 的30%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 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 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条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 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 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条人才可联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如通过评审获得申请资助资格,后续按联合申报中最低的人才级别的创 业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本章所述“最长5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 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 前追溯2年。 

第四章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本章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四条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 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 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 低于60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十五条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 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 头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 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2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八条本章所述“最长5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 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 前追溯2年。 
第五章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 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成 果产业化收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 修费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或团队资助合同书; 
(七)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近6个 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十)申请单位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类项目提供); 
(十二)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 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三)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四)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同意团队在龙华创 办企业或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承诺函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需提 供); 
(十六)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认定文件(评审通过 申请资助时提供) 
(十七)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还需提供:上级拨款经 费进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申请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还需提供:关于自筹金额 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九)申请产业化成果收入资助还需提供:关于产业化成 果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资助还需提供: 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 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 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 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