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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校企合作补贴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协同育人,精准培养产业所需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21〕9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通〔2025〕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补贴的支持条件、补贴标准、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校企合作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校企合作补贴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报校企合作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或技工院校通过订单班、冠名班形式进行合作,以就业结果为导向,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本规程订单班、冠名班是指由企业与学校提前预定(签约)学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所组成的班级,班级学生人数应不少于20人;企业与学校需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开发课程体系、建设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开展考核评价,校企联合培养至学生毕业;一般分为“在校联合培养、企业实训实习、学生毕业就业”三个阶段。
订单班形式合作的企业应提供100%学生实习、就业机会。冠名班形式合作的企业应提供不少于80%学生实习、就业机会。
龙岗区多家企业可联合与同一所学校建立订单班或冠名班,各企业需确定本企业所培养学生人数。
(二)校企双方应当制定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合作启动(签订协议)时间距学生毕业时间须不少于18个月,签订合作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并按季度报送合作进展及成果。
第七条 校企合作补贴分办学补贴、就业补贴两笔发放,校企合作(自签订协议起)第1年结束后,每培养1人,发放办学补贴2000元;学生毕业后到所在企业实现首次就业,每就业1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全职工作满9个月),发放就业补贴5000元。
第八条 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最终资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章 校企合作项目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于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备案。为做好政策衔接,设置过渡期间:2026年1月31日前签订协议且学生未毕业的,可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
第十条 企业登录“龙岗区企业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校企合作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企合作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用查询记录(需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三个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四)校企合作协议(体现就业结果为导向);
(五)校企合作学生信息汇总表。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备案审批:
(一)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备案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完成后,按批次将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完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将备案项目列入校企合作补贴计划,并在官网公布。
(五)进度报备。企业应按季度报备合作进展及成果,发送至邮箱:zynljsk@lg.gov.cn,报备至学生毕业就业为止。
第四章 补贴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通过官网于每年6月份发布就业补贴申报通知,于每年12月份发布办学补贴申报通知,备案校企合作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办学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补贴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信用查询记录(需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三个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五)现阶段校企合作情况报告(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盖章)。
第十四条 申报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补贴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信用查询记录(需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三个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五)校企合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盖章);
(六)学生就业情况汇总表;
(七)学生毕业证书;
(八)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就业学生社保清单。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补贴进行受理审批与资金发放:
(一)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各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贴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完成后将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一经核实,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给予本细则内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的补贴应全额退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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