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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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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工信[2020]14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材料清单
(一)《招商引资专项扶持(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如引荐人为个人,提供项目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如引荐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模版附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三)被引荐企业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原件(模版附后);
(四)引荐人承诺书(模版附后);
(五)被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地址变更证明(如有)复印件;
(六)所引荐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被引荐企业的诚信记录(龙岗诚信网全套资料打印盖章,如引荐人为单位,引荐单位的诚信记录须一并提供)。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时间
本申报指南适用的被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时间在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
引荐人奖励的申报时限为被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第三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之前。
(二)扶持范围
1.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的机构或个人。
2.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3.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申请,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名与申请人必须一致,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
4.引荐人为非公职人员且非被引荐项目企业的员工。
5.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6.引荐人奖励不与星级园区引进企业奖励重复支持。
7.引荐人如为具备龙岗区国企资金存放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可叠加获得相应的存款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国资规〔2020〕3 号)执行。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荐人奖励不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激励重复支持。
(三)扶持标准
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法人,或引进中国500 强企业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引进中国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规定的外资和港澳台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规定的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2.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0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4 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7万元。
3.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4.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