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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明确机构入驻条件、申请流程、补贴发放与终止等事宜,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科学城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是指按照光明区政府工作部署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牵头打造的招才引智载体、公共就业服务新平台和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发展基地。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人才港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人才港入驻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好人才港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机构入驻申请与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可申请入驻人才港: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 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 强;
(二)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以上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 50 名领军企业;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收入前 50 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3年以上);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
(三)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业;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在光明区内依法成立的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最近三年在光明区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
(六)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入驻机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二)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合入驻人才港的。
第五条 机构入驻须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批次申请入驻机构按照总部优于服务辖区重点产业机构,服务辖区重点产业机构优于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层次机构按照先申请优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入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0 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入驻面积可拓展至 1200 平方米。
(一)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前沿性服务项目的高潜力、成长型机构。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人才港,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市场科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5.机构简介、发展计划及经营规模、排名榜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7.诚信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8.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受理: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对材料齐全的提交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三)入驻审定: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后批准的,在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入驻机构与园区物业方签订入驻合同,正式进驻人才港。
第八条入驻机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际缴纳场地租金的,次月可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场地租金补贴,2025年 10 月至 2028 年 9 月,按 20 元/㎡/月的标准补贴。
第九条 入驻机构应于每年 3 月31 日前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上一年度的场地租金补贴发放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资质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缴纳发票、纳税证明等材料,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公示 5 个工作日后,一次性发放上一年年度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条 入驻机构在协议未满期限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者缩减场地面积,应提前 2 个月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当年退租部分的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须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运营。机构应按时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接受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对入驻机构各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确认,终止补贴发放:
(一)入驻期间,占用场地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开展与人力资源服务无关业务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二)入驻期间,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三)入驻期间,严重影响人才港管理秩序,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入驻期间,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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