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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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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动态管理,推动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创业团队及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以及专业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等相关活动。区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科创局为区级孵化器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区级孵化器的建设运营工作,包括制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与监督考核制度等。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作为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执行区科创局制定的发展规划与管理制度,并统筹负责区级孵化器的企业及团队入驻、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能力,实际运营满1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在孵企业中持有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低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少于20%。
(七)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1.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自主申报。区科创局发布申报指南,运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与审议。区科创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并按程序提请审议。
第十二条 公示与认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创局于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科创局
授予“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考核。区科创局连续三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投资规模、招商成效、企业贡献、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统计要求。区科创局按要求组织孵化器定期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管理部门的统计和监测,孵化器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对没按要求完成统计和监测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当年运营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变更报告。区级孵化器若发生名称、运营主体、场地位置及场地面积等重大变更事项,须在变更前向区科创局报备,并于变更后30个工作日提交变更材料进行备案,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称号。
第十六条 称号撤销。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称号:(一)运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或运营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连续两年运营考核不合格的;(三)自行要求取消的或被依法注销的;(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促进发展
第十七条 挖掘优质项目。鼓励孵化器积极开展双创活动,联动“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等重要赛事,精准识别并重点培育优质项目和潜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及独角兽等初创企业。
第十八条 提供空间保障。鼓励孵化器提升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创业空间保障,为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团队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免租、减租空间。
第十九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高质量人才资源,引进专业孵化人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支持孵化器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强化资本赋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初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支持孵化器联动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围绕在孵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产业协同。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依托大科学装置加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在孵企业提供实验室、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应用场景、供应链、市场渠道等专业技术服务及产业资源。
第二十二条 拓展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双创网络,通过离岸孵化、国际双创活动等方式引进海外优质项目、前沿技术成果与高层次人才;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助力在孵企业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认定的区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孵化器按照区级孵化器进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区级孵化器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