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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事项(租金补贴)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及《<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司规〔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定,为做好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事项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适用条款

本申报指南适用《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
( 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 二)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新迁入光明区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四)新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立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的分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五)执业律师人数 20 人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六)其他需要重点引进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机构,租用光明区法务重点楼 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上述办公场所租金的 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对执业律师人数 20 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律 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 秀律师事务所,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 年度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 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支持对象

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及《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单位申报事项,应当满足以下基础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是在光明区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2.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光明区独立核算;3.申报单位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行业纪律处分记录;4.申报单位诚实守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5.申报单位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6.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购买或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二)个人申报事项,应当满足以下基础申报条件:1.申报人已经取得境内专职律师身份或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2.申报人在申报时执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光明区;3.申报人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行业纪律处分记录;4.申报人诚实守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及以下专项申报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租用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给予租金补贴支持。
(一)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关联机构根据《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规程,经申请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租用办公用房。
2.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关联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仅限申报单位开展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使用。
3.申报单位已经完成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相关承诺。
4.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价格应当在市场价格范围内。
5.申报单位同时获得市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区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
(二)支持标准
按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办公场所租金的50%,给予申报单位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按照《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给予租金补贴支持。
(一)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申报单位租赁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以外的其他办公用房,且办公用房仅限申报单位开展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使用。
3.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价格应当在市场价格范围内。
4.申报单位同时获得市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区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
(二)支持标准
按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电子材料申报时间: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
(二)电子材料预审时间: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4日。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9日。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时间提交电子材料申报和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光明区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行业纪律处分记录;
3.申报单位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申报单位在光明区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二)申报《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条件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的,按照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上述办公场所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单位符合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五、具体流程
具体流程详见《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承诺书(单位)(见附件2)。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盖章)。
(4)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5)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以及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信息证明文件。
(6)在光明区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材料、年度租金支付发票及加盖公章的银行流水等。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1

《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1)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应当提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2)境外合伙联营律所,应当提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联营律所文件;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4)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执业律师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重点引进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需提交经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引进的证明材料。

2

《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二款

1)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执业律师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间内将本申报指南所列基础材料与分项材料彩色扫描件(文件命名格式:申报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发送至线上指定邮箱,经预审核通过后线下提交。
2.经预审被退回修改或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按照要求修改或补充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完善后的整套材料彩色扫描件(文件命名格式:申报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发送至线上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主体收到通过预审核通知后,须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内,将整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两份通过线下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除另有说明外,每一页均需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并每页签字按指印,签名章无效。
4.若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受理机关
光明区司法局
八、补充说明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主体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奖励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我局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我局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发布通知。
(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申报行为,我局及相关部门将作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受理、核查不予通过、停拨资金、撤销奖励、追回项目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支持资金将按照申请书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若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后发生银行账户、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我局并提供变更材料,未及时变更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六)本次申报是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关于《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的支持事项最后一次对外开放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可等候下一年度由我局另行发布通知。
(七)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2025年9月12日
联系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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