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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09-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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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光明建设“一城三区”提供有力支撑,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标准提升行动,树立质量标杆
(一)支持树立质量标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1.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资助。
2.锚定高效益、高效率、高品质,紧扣新产业新动能实施“卓越质量培育”计划,鼓励实施国际化视野下的质量战略,基于需求导向的有效创新实现高效率运营、高绩效发展,打造光明质量品牌,鼓励辖区主体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对经评审达到40%以上成熟度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每年最多资助10家。
(二)支持开展标准制定修订。
1.对获得深圳市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深圳市团体标准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
2.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3.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7万元资助。
4.对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参与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
(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综合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审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对代理辖区内企业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鼓励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工作人员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2.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大赛奖项奖金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1.培育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单位。鼓励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经评审达到的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1次。
2.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配套资助。对近一年内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所获资助最高50%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1次。
(八)支持专利导航项目。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专利导航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九)支持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1.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园区、行业组织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获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支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鼓励搭建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促进高价值专利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对获批国家、省、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资助。
三、附则
(十)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3号)同时废止,废止前符合资助奖励条件且已启动申报程序的项目,可以按照原措施给予资助奖励。本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本措施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十三)本措施以现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依据,获得本措施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十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十五)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