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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加快实施《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光明科学城在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优势,聚焦未来产业推动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打造全球合成生物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地,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合成生物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一)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围绕合成生物科学前沿领域,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二)支持承接国家、省级重点科技专项。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对国家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合成生物研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系统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国家生物制造产业创新中心为企业提供熟化放大、工艺验证、产品试制等中试服务,并围绕合成生物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开发。
二、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建设
(四)支持优质项目创新创业。对经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五)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对合成生物企业按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最长三年。
(六)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市区协同开展合成生物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企业、社会资本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开展合成生物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发榜单位,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20%予以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链建设
(七)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引进合成生物领域头部企业及重大产业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并购整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融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快速发展,梯次培育壮大合成生物产业集群。
(八)加大用房租金支持。对入驻合成生物产业专业化园区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30元/㎡/月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其他产业园区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20元/㎡/月的租金补贴。对企业新增租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规模化产业空间,连续3年给予最高20元/㎡/月的租金补贴,新增生产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0㎡。每家企业每年所获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九)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对合成生物企业新建或改造高标准厂房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合成生物企业新建或改造GMP厂房的,以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在海内外获注册许可证的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获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市场准入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成功注册(备案)并纳入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机构、企业应用合成生物创新产品(技术),对与合成生物企业签订购买协议的示范单位,按一定期限内产品(技术)实际支付费用金额的2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平台所获市级资助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合成生物领域中试、动物实验、合成生物专用CNAS认证测试实验室等服务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十三)加强产业空间供给。支持生物发酵、细胞工厂、基因代谢工程等定制化产业空间布局建设,探索通过先租后售、租售结合等方式,针对性满足企业规模化产业空间需求。支持老旧园区统租改造,持续提升专业化空间供给能力。对符合产业项目用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优质合成生物企业,可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
四、支持合成生物生态链建设
(十四)加大投融资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合成生物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分两年给予总额最高200万元资助。
(十五)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水平合成生物领域专业赛事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4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50万元资助。对获区内外高水平赛事决赛前三等次的单位,并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领域经营活动的,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
(十六)推动形成学术氛围。对经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加强专业人才保障。对合成生物领域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对符合光明区人才(团队)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五、附则
(十八)合成生物企业界定。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认定。企业主营业务为合成/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及延伸领域,包括医疗健康、农业与生物防治、食品饮品等消费产品、材料化工、合成生物设计与自动化平台、生物大分子合成、动物平台与服务、检测设备与技术。
(十九)合成生物产业园界定。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认定。硬件方面,物业产权清晰,层高承重符合合成生物企业入驻要求,具备完善的废液、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软件方面,具备合理的运营团队,配备技术咨询、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具备定期组织投融资路演、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活动能力。
(二十)其他事项。本措施适用于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本措施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对于符合《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号)规定,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助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受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发放、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获得本措施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除特殊说明外,本措施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政策施行以后。本措施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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