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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09-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24〕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光明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主体。重点支持细胞和基因治疗、核酸药物、新型疫苗、抗体药物、小分子药物等领域。
第二条支持药物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对有效开展且完成IIT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三条支持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对于1类创新药,在临床试验各环节,按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20%给予奖励,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在临床试验各环节按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奖励,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注: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第三条和第四条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主要针对区内企业培育阶段,第四条可适用于招引企业)
第四条支持药品注册上市。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1类创新药按照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20%,最高奖励1000万元;2类改良型新药按照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10%,最高奖励350万元;仿制药按照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5%,最高奖励50万元。
对获得1、2、3类兽药注册证书的企业,按照前期研发投入费用的20%给予奖励,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支持药品商业化生产。对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开展商业化生产(含自行生产、受委托生产及原料药生产)的企业,新建或改造GMP厂房的,以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15%,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六条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年度项目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生物医药领域合同研发(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动物实验等平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补贴,最高500万元;对于已建成运营平台,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TO)、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世界卫生组织(WTO)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等国际权威认证,并在相关国家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含注册费、测试费、临床试验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等)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授权许可交易。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与国内外企业(无利益关联)开展授权许可交易业务的,按实际首付款金额的10%,给予授权方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拓展产业空间。对首次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医药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对首次取得药品上市许可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4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同市级及以上政策可叠加,但光明区其他同性质支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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