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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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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区人工智能、软件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5〕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程资助项目按职能由相应部门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项目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智能算力平台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智能算力平台项目
1.支持对象:建设以数据标注、模型训练、推理服务等需求为导向的智能算力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项目实际建成运营部分,按审定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属于同一个智能算力平台后续扩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测试、部署硬件与软件资源购置费用等。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为智能算力平台;
(2)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内,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支持全市智能算力统一调度、统一纳管。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采购算力资源项目
1.支持对象:采购智能算力平台算力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年度实际采购费用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1)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主体租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智能算力服务机构,在政务应用、生产制造、城市治理、社会民生、科学研究等领域进行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推理和行业应用。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数据要素流通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二)条)
(一)高质量数据集服务商奖励
1.支持对象:获得国内数据交易所数据商专业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在企业在光明区注册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上一年度数据服务业务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5.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二)数据集采购资助
1.支持对象:通过国内数据交易平台采购数据集的人工智能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年度实际购买金额的3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连续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
(1)所采购数据来自省、市级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相关办法批准设立的数据交易所;
(2)所采购数据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应用的通用语料集和行业领域语料集,具体包括文本、图像、视频、语音等形态。
(3)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三)上云上平台资助
1.支持对象:光明区采购上云服务的企业,在政务应用、工业数字化、城市治理、科学研究等领域开展行业应用。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企业年度实际采购费用梯度给予上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照80%比例,第二年60%,第三年5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连续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
(1)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云服务主体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满足以下要求:
①云服务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②云服务主体具有ICP、IDC、ISP、CDN等相关云服务资质,在光明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③在人工智能方面应具备一定资源积累,自有人工智能设备算力规模不少于500P(FP16);
④拥有完整的人工智能赋能解决方案,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能提供大模型部署、训练开发环境;拥有不少于1个人工智能大模型,并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大模型备案);
⑤云服务主体上年度在深圳市内人工智能云服务相关服务案例不少于5项且累计商用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4)申报的上云服务项目应属于在政务应用、工业数字化、城市治理、科学研究等领域开展的行业应用,并提前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
(5)此政策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金额的100%。
5.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九条 人工智能示范场景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三)条)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内打造示范场景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示范场景需求方,按照项目总投入(非财政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示范场景能力提供方,按照项目总投入(非财政投入)的20%,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AI+先进制造、AI+现代服务、AI+城市治理、AI+公共服务等人工智能细分领域方向,或智慧城市领域;其中人工智能领域每年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智慧城市领域每年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
2.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产品方案应具备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人工智能或智慧城市领域有引领带动作用,能够形成标杆示范效应,具备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4.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5.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应不低于100万元。
(五)受理单位:人工智能领域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智慧城市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 人工智能软硬协同发展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四)条)
(一)年度爆款产品项目
1.支持对象:生产纳入深圳市人工智能终端创新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产品属于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AI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具身智能机器人等智能终端产品细分市场;
(3)应在当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发布日前两年内首次实现销售;
(4)项目实施期内,AI手机和AI电脑(同一细分市场不同型号的产品为不同单品)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其他细分市场单品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首台(套)机器人产品项目
1.支持对象:拥有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机器人产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产品认定后一年内,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光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产品经国家、省、市认定为“三首”产品。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揭榜挂帅”项目
1.支持对象: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机器人领域“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实际攻关投入的50%,给予单个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实际攻关投入指研发所需的人力成本、材料成本、实验设备和测试费等。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入围国家、省、市“揭榜挂帅”项目名单,且名单公布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一个年度内。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AI for Science服务采购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支持对象:光明区采购AI for Science服务的高校及科研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配套服务采购,按照不超过年度费用的8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属于在光明区实际运营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具有成熟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2.被采购单位为经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开放型AI for Science平台运营单位;
3.申报单位采购AI for Science配套服务,需用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垂类模型,购买算力、语料库、开发工具等资源及采购科学智能大模型设计、调试、安装等服务。
(五)受理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在上一自然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所获资助金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区产业部门认定,攻关方向属于通用大模型、核心算法、智能芯片、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城市、软件信息等领域;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参与方,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资助。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对象:开展技术改造的人工智能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2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5000万元。技术改造,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配套软件费用和检测维护费用等。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属于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企业;
(2)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
(3)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内;
(4)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模型技术创新应用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年度业务规模体量达标项目
1.支持对象:在政策申请指南发布后首次在光明区开展经营活动且一年内业务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给予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下一阶段的,补齐差额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
5.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二)“垂类模型”项目
1.支持对象:开展行业“垂类模型”开发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形成5个以上应用案例的“垂类模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属于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企业;
(2)所开发的垂类模型已在国家网信办备案;
(3)所开发的垂类模型拥有至少5个相互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已完成销售。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模型技术创新应用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首版次软件项目
1.支持对象:开展首版次软件开发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根据《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符合最新版本《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2)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3)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4)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用户单位,可由软件开发商与用户单位联合申报;
(6)申报产品已申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相关资助并获得奖励,此政策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补贴总额不超过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50%。
5.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二)开源鸿蒙适配项目
1.支持对象:开展开源鸿蒙适配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首次通过适配认证并取得鸿蒙智联认证证书或开源鸿蒙生态产品兼容性证书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补产品不超过5个。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产品在政策申请指南发布后,首次通过适配认证并取得鸿蒙智联认证证书或开源鸿蒙生态产品兼容性证书。
5.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新建公共技术平台
1.支持对象:建设开放共享的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成果转化加速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照项目上一自然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后续年度不再重复资助)。
(2)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平台经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协议,且围绕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智慧城市等领域建设;
(2)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新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4)新建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国家产业创新中心项目
1.支持对象:成功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4.具体申报条件:
(1)平台经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协议,且围绕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智慧城市等领域建设;
(2)已获得市级资助。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百强企业榜单或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榜单的企业,排名1–20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排名21–50的最高奖励800万元,排名51-100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取得不同资质按阶梯递进补差方式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政策申请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起首次入选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全国软件百强企业,或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榜单,或获得“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
(五)受理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支持对象: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
(五)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促进企业做优做精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专精特新”项目
1.支持对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质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2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项目
1.支持对象:入选深圳市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的瞪羚、超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含超级独角兽),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打造特色产业园区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项目
1.支持对象:人工智能、软件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园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光明区人工智能或软件信息特色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被认定时间需政策有效期内;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受理单位: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特色产业园区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二)软件名园和机器人友好示范园区项目
1.支持对象:经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软件名园或人形机器人友好示范园区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2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人形机器人友好示范园区的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在政策有效期被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或人形机器人友好示范园区;
(2)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或人形机器人友好示范园区的项目运营主体。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企业产业用房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一)入驻人工智能、软件特色产业园区
1.支持对象:人工智能、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或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2)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3)本条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5.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二)入驻其他特色产业园区
1.支持对象:人工智能、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或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2)需与园区内其他非关联企业产生服务交易,且交易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3)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4)本条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5.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三)入驻一般产业园区
1.支持对象:人工智能、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或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2)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3)本条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5.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零租孵化器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经区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认定零租孵化器的运营主体。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经认定的“零租”孵化器,按不超过经审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
(四)具体申报条件:运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风投项目
1.支持对象:对获得区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人工智能或软件信息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相关风投创投机构在区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3)首次获得已备案风投创投机构的投资需满12个月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经营贷款项目
1.支持对象:对从银行获得经营贷款的人工智能或软件信息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具体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担保贷款项目
1.支持对象: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出担保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贴保期限不超过3年。
4.具体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创新人才发展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一)核心团队项目
1.支持对象:对在光明区承担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基础软件等重大技术攻关的核心团队。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其获得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4.具体申请条件: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已获得深圳市相关资助。
5.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名校优才”项目
1.支持对象:符合光明区“名校优才”引进的人工智能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名校优才”具体标准。
4.具体申请条件:符合“名校优才”项目的申请人。
5.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三)继续教育学位补贴项目
1.支持对象:符合光明科学城“人才高地计划”的相关项目申请人。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光明科学城“人才高地计划”具体标准。
4.具体申请条件:符合光明科学城“人才高地计划”相关项目的申请人。
5.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四)推介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1.支持对象:按照光明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清单推荐人才到光明区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工作,其所推荐人才属于首次在光明区就业,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每引进一名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单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5.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四条 强化人才综合保障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一)支持对象:符合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入库的人工智能企业、招聘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的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入库的人工智能企业,可按需突破住房配额上限,最高不超过配额上限200%,同时经区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适当降低入库门槛;对招聘中山大学·深圳、深圳理工大学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的企业,按实际入职相关应届毕业生人数提供1:1人才住房配额。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光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列入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
(五)受理单位:人工智能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产业活动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和受理单位(《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一)支持对象:专业性产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重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机构或主要承办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按单次活动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200万元资助。实际发生额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产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支持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八条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主体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主体退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