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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组织实施2024年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4-04-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及《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6号)要求,结合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推进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鼓励排污单位(企业、园区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或提标升级,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二)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支持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鼓励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提升“小废水”监管水平。支持“小废水”企业按要求做好“小废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小废水”的收集、贮存、外运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升“小废水”收集、贮存、外运等关键环节的可视化监管能力。   
(四)推进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健全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六)支持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削减碳排放量,实现低碳发展。
(七)支持近零碳排放项目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打造近零碳排放工程。
(八)促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先进技术成果应用示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装备产业化。
(九)实施工业园区“绿岛”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园区绿化建设提升,推进园区立体绿化,将工业园区打造为城市“绿岛”。
(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排污单位规范环境行为,提升环境信用等级,鼓励排污单位积极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十一)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创建各类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推动环保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积极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教育。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将项目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站。
(二)项目申请表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政策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年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6号)。
二、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申请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近3年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三、各项目支持条件、标准与申请材料
(一)支持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排污单位(企业、园区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或提标升级,并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支持条件如下:
⑴排污单位已完成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或提标升级;
⑵项目于2024年审批通过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按排污单位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200万元。结合企业的生产状况,监督性监测情况及环保领域的处罚情况,资助金额分3年平均发放。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备注:获得项目资助后的第2、第3年仅需提供该表格,无需重复提供其它材料);
(2)申请单位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3)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提升项目
Ⅰ、项目类别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并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支持条件如下:
⑴申请单位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
⑵项目于2024年审批通过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
⑶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须为单独申报项目,与其他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合并申报的,不给予此项配套资助。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按申请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50万元。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自行监测设备年度数据传输率的情况(须达到97%以上)及环保领域的处罚情况,资助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备注:获得项目资助后的第2、第3年仅需提供该表格,无需重复提供其它材料);
(2)申请单位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3)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Ⅱ、项目类别二: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支持条件如下:
⑴申请单位为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
⑵项目于2024年审批通过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按申请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50万元。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自行监测设备年度数据传输率的情况(须达到97%以上)及环保领域的处罚情况,资助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备注:获得项目资助后的第2、第3年仅需提供该表格,无需重复提供其它材料);
(2)申请单位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3)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提升“小废水”监管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小废水”企业按要求做好“小废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小废水”的收集、贮存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光明区“小废水”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相关标准(详见附件2)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支持条件如下:
⑴“小废水”排放单位按要求在废水收集、贮存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⑵“小废水”排放单位按要求做好“小废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⑶环境管理规范化工作、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按照评分标准于2024年评定为“优秀”。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对照《光明区“小废水”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按序号逐一提交佐证材料并编写成册,由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核实佐证材料后给予评分;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属于深圳市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对照深圳市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按照深圳市环境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相关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评分在95分以上的企业。支持条件如下:
(1)属于深圳市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2)企业于2024年按照深圳市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开展环境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3)根据深圳市环境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考核相关评级标准,评分在95分以上。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对照《深圳市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按序号逐一提交佐证材料并编写成册,由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核实佐证材料后给予评分;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支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或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评估标准(详见附件4),对厂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进行升级改造和规范化管理,且评估指标得满分的企业。支持条件如下: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或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企业;
(2)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相关估标准,于2024年对厂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进行升级改造和规范化管理;
(3)根据评估指标得满分。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按序号逐一提交佐证材料并编写成册,由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核实佐证材料后给予评分;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支持企业减碳发展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对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上年度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且年度碳配额盈余达1千吨以上的碳排放管控单位,对超过1千吨额外的盈余配额量,按照5元/吨给予奖励。支持条件如下:
⑴企业2023年度列入深圳市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⑵企业2023年度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
⑶企业2023年度碳配额盈余达1千吨以上(不含历年累积的碳配额盈余)。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对超过1千吨额外的盈余配额量,按照5元/吨给予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2023年度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温室气体量化报告;
(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2023年企业碳排放实际配额文件;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持近零碳排放项目建设项目
Ⅰ、项目类别一:列入试点项目名单奖励
1.支持对象与条件。被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的企业、园区和建筑项目(申报项目不涉及政府投资)。支持条件如下:
⑴项目于2024年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
⑵项目不涉及政府投资。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企业类型和园区类型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类型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被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的批文或通知;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Ⅱ、项目类别二: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奖励
1.支持对象与条件。被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的企业、园区和建筑项目(申报项目不涉及政府投资),且项目试点工作验收通过。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被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
(2)项目已建成并于2024年通过试点验收;
(3)项目不涉及政府投资。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企业类型和园区类型项目给予40万元奖励,建筑类型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被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的批文或通知;
(3)项目申请验收相关材料和通过验收相关证明;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支持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条件如下:
⑴排污单位已完成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⑵项目于2024年审批通过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按项目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3)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支持工业园区打造“绿岛”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园区绿化建设提升,推进园区立体绿化,将工业园区打造为城市“绿岛”。新建和更新改造的工业园区,按照《光明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高质量高颜值建设指引第二版)》(深环光字〔2023〕30号)开展绿化建设,根据园区规模、园区绿化覆盖率、绿化建设投资额等情况实行分档奖励。支持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须为对工业园区实施绿化提升的实际投资建设单位;
(2)按照《光明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高质量高颜值建设指引第二版)》(深环光字〔2023〕30号)开展绿化建设;
(3)工业园区须为2024年竣工的新建园区或更新改造园区。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根据园区规模、园区绿化覆盖率、绿化建设投资额等情况实行分档奖励,给予园区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分档奖励标准如下:
——新建园区分档奖励标准

分档

园区规模

建成后绿化覆盖率

绿化建设投资

基础奖励金额

最终奖励金额

1万平方米≤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

大于30%

不低于100万元

10万元

以绿化覆盖率达到30%的绿化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绿化面积奖励5万元。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万平方米<用地面积6万平方米

大于30%

不低于300万元

30万元

6万平方米用地面积

大于30%

不低于500万元

50万元



——更新改造园区分档奖励标准

分档

园区规模

建成后绿化覆盖率

绿化建设投资

奖励金额

1

1万平方米≤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

大于30%

不低于30万元

以原有绿化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绿化面积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2

3万平方米<用地面积6万平方米

大于30%

不低于100万元

以原有绿化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绿化面积奖励8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3

6万平方米用地面积

大于30%

不低于300万元

以原有绿化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绿化面积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备注:1.“绿化覆盖率”按《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2.“绿化面积”按各类型绿化实际面积计算;面积按“每1000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只舍不入。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园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3)园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园区绿化工程造价结算材料;
(5)由申请单位、绿化项目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改造前的园区规模及绿化面积测量报告及照片(仅更新改造园区项目需要提供);
(6)由申请单位、绿化项目设计单位、绿化项目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绿化项目完成后的园区面积、绿化面积测量及绿化覆盖率(按《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算)报告及照片;
(7)关于新建园区的绿化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更新改造园区新增绿化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9)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10)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支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1.支持对象与条件。首次获评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并保持一年的排污单位。支持条件如下:
⑴申请单位于2023年获评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并已保持满一年;
⑵至申请时,申请单位仍为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仅给予1次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获评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的证明材料(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文件);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能力项目
Ⅰ、项目类别一: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获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支持条件如下:
⑴申请单位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
⑵科普基地于2024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审定的最新一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名单。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资助。
⑵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关于公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名单的通知;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需加盖公章;
(5)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Ⅱ、项目类别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绿色创建项目
1.支持对象与条件。“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深圳市自然学校”等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支持条件如下:
⑴申请单位获评“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深圳市自然学校”等;
⑵申请单位于2024年审批通过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
2.支持方式与标准
⑴支持方式:事后资助,申请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准。
⑵支持标准:按申请单位2024年度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
3.申请材料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申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3)获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的批准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需加盖公章;
(6)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五、受理时间、地点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自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网上申报平台: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网络填报材料审核通过,将接收到手机短信提醒,请企业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书面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中心20号环保顾问窗口。
七、办理流程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开展项目形式审查——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开展项目实质性审查——开展项目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备注:1.形式审查为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2.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咨询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八、、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
(二)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本措施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政策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举报。
(四)本指南自2024年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指南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光明区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项目申请表
2.光明区“小废水”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
3.深圳市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附:有关名词解释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2.“小废水”企业。“小废水”企业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经生产单位规范收集、贮存,并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拉运处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