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光明区资助项目 >

光明区2022年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产值增速支持项目)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13号)
(三)《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住建字〔2023〕226号)
二、支持对象、方式、项目类别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支持项目类别:核准类。
(四)支持标准:新引进建筑业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建筑业产值不低于20亿元、既有建筑业企业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20亿且当年增速不低于光明区建筑业产值平均增速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新引进企业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的企业。新引进企业在光明区纳统当年产值达到20亿元,也可获得本项奖励。    
(八)既有企业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区纳统年度产值已经达到过20亿元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四、办理流程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受理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通过后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光明区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履行拨款程序。
五、申报材料
(一)光明区2022年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产值增速支持项目)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2021年度及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204-1表)》。    
电子材料:第(一)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在线填报,第(二)至(七)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业务受理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4月16日9:00至5月6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5月20日9:00至5月22日18:00(注:仅工作日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科。
七、业务受理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八、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产值增速支持项目)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举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同一资助项目,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