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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做好第二十届文博会光明区分会场申报及组团参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拟于2024年5月举办。为进一步提升文博会分会场办展质量,根据《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面向我区优秀产业园区和文旅企业开展分会场申报及组团参展工作:
一、分会场申报工作
分会场申报重点向数字创意、文化科技、创意设计等行业倾斜,注重展示我区文化科技和创意设计最新成果。申办单位产业定位须清晰明确,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突出展示和交易功能。要根据自身实际和行业发展特点,拟定详细的分会场策划方案,内容包括主题活动、重大配套活动、宣传推广计划、项目交易策划、拟出席嘉宾、项目定位分析及招商招展方案等。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研读文件,填写申办表(附件1)、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2,若未被认定为第二十届文博会分会场,其目标管理责任书自行作废)和分会场申办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18:00前连同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我局(地址:光明区玉塘街道同仁路科润大厦A座16楼),同时提供电子扫描版材料发送到政务邮箱(wgltcyk@szgm.gov.cn),逾期不予受理。
二、组团参展工作
第二十届文博会我区将继续组团设立光明展区,请有意参展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大胆创新,突出亮点,制定详细的参展方案并填写《光明展区参展申报表》(附件5)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参展内容进行筛选,确定参展企业和展示形式。
参展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展产品数量及介绍(展品要求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意产品、高端工艺精品和其他有代表性的文化创意产品)、展示模式和参观亮点、配套推介互动活动等,并附有关资料图片或效果图。上述材料电子版请发至政务邮箱(wgltcyk@szgm.gov.cn)。
特此通知。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
1.附件1:第二十届文博会分会场申办表
2.附件2:第二十届文博会分会场目标管理责任书
3.附件3:分会场申办单位情况汇总表
4.附件4: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

5.附件5:第二十届文博会光明展区参展申报表



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分会场认定、管理和考评奖励工作,进一步提升文博会分会场办会、办展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场管理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围绕新时期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方向,推动博览和交易形式创新,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
第三条 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博办)负责分会场的认定、管理、考评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文博办开展分会场认定和考评奖励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分会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博会分会场每届认定一次,坚持严格标准,质量至上,适度控制总量。
第二章分会场认定
第六条 分会场申办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8)》明确的文化产业经营范围,在所属行业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带动性;申办主体为产业园区的,应是经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集聚度高。
(二)申办主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明晰。展场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主体设施已完工验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有关规定。配套设施和展馆标识导向系统完善,整体环境优美,周边交通便利。
(三)申办主体有明确的经营或管理机构,管理规范,守法经营。经营管理团队有大型展会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能力、经验,有相对固定的境内外客户资源和成熟的销售渠道,盈利预期良好。
(四)申办主体应紧扣文博会促成文化产品和项目交易的核心功能,根据当届文博会总体要求,围绕自身业务特点精心策划系列展示交易活动。
(五)申办主体策划的文博会活动应兼具专业性和创新性,能够起到促进产业发展、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作用,且便于组织实施。
(六)现场考察阶段,申办主体已基本完成招商招展工作。
(七)申办主体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科学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人身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各方面安全保障工作。安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申办主体,驳回其申请。
第七条 分会场认定向我市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以及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前景好的优秀新型文化业态适当倾斜,激励业态创新,突出产业引领作用。
第八条 鼓励地域相邻、主营业务相近的多个经营主体联合申办;联合申办的,须确定其中一家经营主体为主承办单位,其他经营主体向主承办单位出具承办委托书。第九条 分会场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办通知。文博办于每届文博会开幕前 5个月左右向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文博会分会场组织申办工作的通知,明确申办条件、申办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报送材料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二)各区初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博会分会场的组织申办和初审工作。符合申办条件且有意申办的单位,应根据申办通知要求,向所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办表、活动方案、目标管理责任书等书面材料。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文博办复审。
(三)复审和现场考察。文博办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后,综合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上届文博会分会场考评结果等研究确定考察名单,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人员由文博办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四)确定分会场名单。文博办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结合上届文博会分会场考评结果、当届文博会总体工作安排提出分会场认定建议,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认定分会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文博办向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及认定的分会场下发认定通知。
第三章分会场管理
第十条 分会场的权利。
(一)分会场活动可纳入文博会整体宣传推广计划。
(二)在当届文博会分会场资格有效期内,以文博会分会场名义开展招商招展等活动。
(三)与主会场共享专业观众,参加主会场重大配套活
动等。
(四)参与文博会分会场考核评优,优秀者可获得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分会场的义务。(一)服从文博办统一规划与管理,完成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策划方案设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文博会相关工作。
(二)根据文博办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有关图文资料和数据,配合完成文博会分会场统计工作。
(三)文博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分会场应通过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向文博办报送分会场承办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分会场管理责任。
(一)分会场申办主体须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做好分会场安全保障、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等各项筹办工作,确保达成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策划方案设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辖区分会场做好人身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安全保障,以及活动组织实施、宣传报道、数据统计等工作,确保分会场合法、有序、规范运营。对于多个经营主体联合申办的分会场,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分会场开幕式等重要活动筹备工作。
(三)分会场承办主体、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须与文博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 分会场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与文博办建立稳定、顺畅的联络机制,并负责落实文博办的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正式认定之前,未经文博办同意,不得以文博会或文博会分会场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经正式认定的分会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文博办可以取消其分会场资格,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后申办权利,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以文博办或其他文博会主、承办单位的名义举办分会场活动。
(二)未经文博办同意,擅自更改重要活动(如分会场开幕式等)的时间、地点和活动内容。
(三)不配合数据统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数据。
(四)进行虚假或者不当宣传,影响文博会声誉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博办工作安排。
(六)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或开展其他有损文博会声誉的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分会场活动结束后,文博会分会场资格自动终止,未经文博办批准不得再以文博会分会场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分会场考评及奖励
第十七条展会结束后,文博办组织开展分会场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奖励优秀分会场。
第十八条 文博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分会场对承办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辖区分会场进行初评,将分会场自评材料和考评排名表一式两份报送文博办。
第十九条 文博办根据分会场展场面积、影响力等客观条件,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评排名,第三方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结合分会场落实文博办部署等情况,以量化评分方式对分会场承办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文博办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表彰奖励数量控制在分会场总量的 30%以内,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5%,每家分会场奖励 2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10%,每家分会场奖励 15 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5%,每家分会场奖励 10 万元。所需经费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结果和奖励建议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文博办对优秀分会场进行表彰,并拨付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若事后发现受表彰奖励分会场有虚报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未落实申办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相关规定,文博办有权对其撤销评奖奖励,并收回奖励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审定通过之日起实施,2013 年制定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