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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引规模优势明显、经济效益突出、综合实力雄厚的优质企业落户光明发展,根据《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招商引资奖励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的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加大重点企业用房扶持力度、加大对高管人才的激励、加强产业链项目招商、加快优质商业项目招商、加大招商引荐奖励力度六大方向。
第三条 本规程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资助,除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资助项目属于评审类外,其它资助项目均属于核准类。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头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头部企业入区发展。
2.支持标准:“世界 500 强”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给予 5000 万元奖励。“世界 500 强”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 2000 万元奖励。“中国 500 强”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 3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二)骨干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吸引发展潜力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入区发展。
2.支持标准: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3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企业,给予 8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 1.8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8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 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三)中坚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吸引增长潜力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中坚企业入区发展。
2.支持标准: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企业,给予 3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350 万元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给予 3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自然年度财力贡献 1000 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四上”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积极引入经济效益显著的“四上”企业入区发展。
2.支持标准: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原则上每家申报单位对上述奖励仅可享受一次,已获得奖励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第六条 重点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租金支持。
支持标准: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在光明区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用途的产业用房给予 36 个月的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5 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 15 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 2 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60 万元。资助金额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第七条 激励高管人才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高管人才引进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辖区内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支持标准: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 60 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分三年拨付。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每家头部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每家骨干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5 名。
(二)高管人才贡献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已经获得高管人才引进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
2.支持标准:对获得引进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每年按个人贡献的 20%,给予单人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产业链项目招商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新引进的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专精尖配套项目。
2.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业项目,按项目每年度工业投资总额的 10%,连续两年给予累计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资助金额考虑地方财力贡献。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二)企业贡献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新引进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
2.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产业方向的新引进企业,3 年内财力贡献首次超过 1500 万元(含),按当年财力贡献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加快优质商业项目招商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高品质酒店建设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光明科学城内新建的高品质酒店。
2.支持标准:对投资总额 5 亿元(含)以上且按正式开业时间排序前两家的高品质酒店,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 2000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开办资助。
(二)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辖区内新开设的单体经营面积 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百货、超市或院线,以及在辖区内开设三家连锁店及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
2.支持标准:对新开设的单体经营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百货、超市或院线,给予最高 150 万元开办资助。对同一知名连锁品牌在辖区内每开设三家连锁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三)支持汽车品牌 4S 店建设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辖区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经营面积 3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汽车品牌 4S 店。
2.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品牌 4S 店,按正式开业运营顺序,给予前五家每家 500 万元开办资助、第六至第十家每家 400 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
第十条 招商引资引荐奖励资助项目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且经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
2.支持标准:在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引荐机构,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引荐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受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优先办理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各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商引资引荐机构除外)。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企业自注册至光明区后或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资助项目。
1.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3.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两年;
4.在光明区没有自有产业用地;
5.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二)重点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
1.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3.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两年;
4.在光明区没有自有产业用地;
5.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6.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任意一项资助项目的资质条件。
(三)激励高管人才资助项目。
1.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3.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两年;
4.符合本规程第五条头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任意一项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奖励高管人才不超过 10 名;
5.符合本规程第五条骨干企业落户资助项目任意一项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奖励高管人才不超过 5 名;
6.企业高管人才是指公司的副总监以上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遵纪守法,申请时仍与申请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四)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资助项目。
1.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 号)中 A01、A06、A04、A11 范围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中 1、2、3、4 类。
2.企业纳入光明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超 1 亿元(含)或年度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含)。
3.企业所建项目属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专精尖配套项目”,并需在项目落户光明区后两年内申报本条支持。
4.上述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并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填报。
5.企业在光明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其自有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享受本条支持。
(五)企业贡献奖励资助项目。
1.经营范围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 号)中 A01、A06、A04、A11 范围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中 1、2、3、4 类。
若经营范围变更为上述类别的,变更时间应发生在距申报之日2 年之前;
2.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3.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 3 年内财力贡献首次(完整会计年度计算)超过 1500 万元(含)。
(六)支持高品质酒店建设资助项目。
1.在光明科学城范围内新建、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开业的高品质酒店。
2.酒店投资总额 5 亿元(含)以上且按正式开业时间排序前两家的高品质酒店。
(七)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资助项目。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光明区开设的知名连锁品牌百货、超市或院线。
(八)支持汽车品牌 4S 店建设资助项目。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光明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汽车品牌 4S 店,经营面积 3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
(九)招商引资引荐奖励资助项目。
1.引荐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投资意向项目、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引荐机构。包括经国家和当地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被引荐项目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人。
2.被引荐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被引荐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我区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引进。被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光明区新注册或从区外迁入的企业法人,且项目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2年内达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的条件。被引荐项目只认定 1 个项目引荐机构,若项目出现 2 个或2 个以上的引荐机构,视为 1 个引荐团队。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安排布局在光明区的重大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规程--申报单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社会公示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各资助项目具体流程如下:
1.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2.重点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3.激励高管人才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4.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工业投资纳统情况、地方财力贡献、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5.企业贡献奖励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6.支持高品质酒店建设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7.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8.支持汽车品牌 4S 店建设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及相关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9.招商引资引荐奖励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及相关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三)审定程序:
1.核准类项目:指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同时满足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三个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评审类项目: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四)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止。